(四)对优先受偿权的工程价款范围的审查

发布时间:2023-03-18

(四)对优先受偿权的工程价款范围的审查

【审查要点】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等全部工程价款,而非限于承包人的劳务成本或者承包人实际投人建设工程的成本。发包人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则不属于承包人可主张优先受偿的范围。

【注意事项】

1.在建设工程未竣工的情况下,包括已完工工程量所包含的利润在内的建设工程价款都可以就建设工程的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优先受偿而未完工工程的预期可得利润属于违约造成的损失范畴,不能就建设

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2.发包人从建设工程中预扣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本质上仍属于工程价款的一部分,承包人仍可就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规范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条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

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典型案例】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瑞讯交通开发有限公司、安徽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裁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14)民一终字第56号]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三条规定:"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承包人诉讼请求中所主张的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停窝工损失和材料价差损失,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行使范围,承包人请求对上述两部分款项行使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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