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审查

发布时间:2023-03-18

(三)对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审查

【审查要点】

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8个月。

【注意事项】

1.分期施工、阶段付款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主张阶段性工程价款而合同仍在继续履行的,应以工程最终竣工结算后所确定的工程总价款的应付款时间作为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起算点。

2.针对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延长建设工程价款应付款时间的,除属于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外,应当认定为有效。为了避免发包人与承包人恶意串通,导致损害银行等其他债权人利益的情况发生,人民法院应当主动审查承包人、发包人的主观意愿及是否存在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

【规范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一条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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