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律师谈工程竣工后的保修责任

发布时间:2020-06-20

1、验收合格或者擅自使用,除地基基础和主体分项外,其他质量问题属保险范围;质保金返还期按合同约定;

2、施工合同在没有完工的情况下解除的,按合同约定比例预留保修金。

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分项的质量责任;

1、无论建筑工程是否经过竣工验收,或者建设单位擅自使用,都不能免除施工人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质量责任; 建筑法第六十条 、《施工合同解释》第十三条。

2、建筑工程经过验收合格或者甲方擅自使用了工程,如果有证据证明地基基础工程或者主体结构工程分项的质量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仍然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的请求。

施工合同无效,施工人的质量责任;

1、虽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不影响合同中关于质量责任,包括保修责任条款,因为施工人的质量责任既是合同义务,同时也是第五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规定的法定义务。

2、施工合同无效,不能不能免除承包人的质量责任,发包人有权预留工程质量保修金或者质保金。

建筑工程款纠纷案件常见问题;

在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中,在工程进行一半没有经过验收的情况下,承包人主张工程款,并没有提供质量是否合格的前提下,法官往往是不顾发包方的抗辩,随意支持承包人主张,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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