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建筑工程房地产承包个人质量责任

发布时间:2020-06-20

承包人应当承担的工程质量责任?

1、未按图纸规范要求施工造成的质量问题; 2、未对材料构件进行检验造成的质量问题;3、竣工验收出来的问题;4、保修期内应当承担的质量问题。

原告:李xx,黑龙江省绥化市xx县;

被告:内蒙古兴安盟xx公司;法人代表:于xx

委托代理人:曹敏,北京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5801061959;

【案情】2006年5月8日,被告将自己的办公楼工程与原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原告施工,合同价款采用固定总价600万元,大包,垫资,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付清。

2006年12月6日工程完工,被告内蒙古兴安盟xx公司组织验收,工程质量评定不合格。被告要求原告李xx马上返修,返修后重新验收又没有通过验收程序,所以被告建设单位内蒙古兴安盟xx公司拒付工程款600万。

原告李xx认为工程已经施工完毕就得给钱,甲乙双方争议较大,原告李xx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内蒙古兴安盟xx公司支付工程款600万元。

法院审理期间,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对工程进行工程质量的司法鉴定,鉴定意见结果是工程质量不合格。

【审理】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是被告建设单位内蒙古兴安盟xx公司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

本案中原告李xx施工的办公楼工程质量不合格,经过返工处理仍然不合格,发包人建设单位内蒙古兴安盟xx公司不能得到一个合格的办公楼工程,失去了订立合同的根本目的,所以有权拒不支付600万工程款。由于原告是没有建筑施工资质的个人(实际施工人),本合同是无效合同。

对于本案合同的无效,对涉案工程质量问题,被告也有过错责任。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要求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

二、由被告按工程款15%承担原告李xx损失90万元。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工程质量终身制;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工程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要按各自职责对所承担的住宅工程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负终身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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