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怎样认定建设工程质量是否合格

发布时间:2020-06-20

一、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的认定标准分类问题:建设工程质量标准由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建设工程约定标准和达优标准。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不按图纸、规范、合同约定造成工程质量问题包括:

1、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减少工序,擅自修改图纸,对建筑材料不进行检验,

2、建筑物在工程合理使用寿命内,对于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出现质量问题;

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候,屋面,墙面渗漏,开裂等问题;

4、建设工程其他质量问题,包括地面,屋面,上下水,电气等问题。

三、建设工程质量判定机构问题;

1、在地基基础和结构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监理工程师对分部分项检查评定后,才能进入下道工序,在此阶段出现工程质量争议,由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建设监理、质量质检部门联合评定质量是否合格。

2、在建设工程使用阶段出现工程质量争议时,由发包人提起工程质量诉讼,应当由发包人建设单位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 构进行鉴定。人民法院准许鉴定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及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确定委托鉴定的事项、范围、鉴定限。在工程纠纷诉讼过程中,要委托司法机构进行鉴定,无论是当事人的申请鉴定,还是法院依职权启动鉴定,鉴定委托人均为人民法院。

关于委托人与鉴定机构的具体如何沟通 ,应遵守有关鉴定的规范性文件。

原告:甘肃省兰州市某某学校;法人代表:王某某,校长;

诉讼代理人:曹敏律师,北京市新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省兰州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于某某,公司总监理;

2013年4月6日,原告甘肃省兰州市某某学校与被告甘肃省兰州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施工合同,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甘肃省兰州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建原告甘肃省兰州市某某学校的教学楼工程。合同约定:工程价款:690万元;工程质量:合格;工期:从开始2013年4月7日至2014年4月7日止。

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甘肃省兰州市某某学校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了工程款、及时提供图纸、及时做好了三通一平以及其他协调工作。可是被告承包人甘肃省兰州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由于施工技术力量的问题没有在约定的工期内完成施工合同约定的任务,工期延误两年多;工程质量经过质量监督站的评定,确定为不合格。由于被告不对工程质量进行返修,原告无奈提起工程质量纠纷诉讼。

案件审理期间,被告抗辩称,工程质量监督站的评定,不能作为法院认定工程质量的依据。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判决被告承担质量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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