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承包人行使解除权的审查

发布时间:2023-03-18

(二)对承包人行使解除权的审查


1.对承包人行使约定解除权的审查

【审查要点】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成立并生效。

(2)对合同解除以及解除后果有相关约定。

(3)解除权的约定不存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等无效情形。

(4)行使约定解除权的一方是否为守约方。

(5)当事人提起约定解除的,是否符合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

(6)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却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注意事项】

同对发包人行使约定解除权审查。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一百五十九条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已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47.【约定解除条件】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守约方以此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是否显著微,是否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实现,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合同应否解除。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显著轻微,不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实现,守约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反之,则依法予以支持。


2.对承包人行使法定解除权的审查

【审查要点】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成立并生效。

(2)发生法律规定可以解除合同的一般情形。

(3)发生法律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的情形。

(4)行使法定解除权的一方是否为守约方。

【注意事项】

承包人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解除合同,具体审查要点及注意事项同一般合同当事人及发包人,主要法定解除的原因:一是不可抗力,二是当事人违约。对于承包人的法定解除权,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六条,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发包人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八百零六条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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