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发包人行使解除权的审查

发布时间:2023-03-18

(一)对发包人行使解除权的审查

1.对发包人行使约定解除权的审查

【审查要点】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成立并生效。

(2)合同解除以及解除后果的约定。

(3)解除权的约定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等无效情形。

(4)行使约定解除权的一方是否为守约方。

(5)当事人提起约定解除的,是否符合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

(6)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却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注意事项】

若对发包人行使的约定解除权作广义理解,不仅仅包含合同约定解除权。根据解除的原因不同,可细化为合同因解除条件成就而解除、当事人合意解除以及合同约定解除权。其中,合同因解除条件成就而解除其实质类似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合意解除即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方式,此种解除方式并不涉及解除权的发生。对于狭义的合同约定解除权的审查,需要注意:

(1)约定解除权的审查主要是合同意思表示解释的问题。意思表示解释时,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相关条款的含义。

(2)约定解除权条款系格式条款的,应按照格式条款的相关规定审查。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3)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守约方以此为由请求解除合问的,法院应当审查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是否显著轻微,是否影响守约方合问目的的实现,根据诚信原则,确定合同应否解除。违约方的违约柱皮显著轻微,不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的实现,守约方请求解除合问的,法院不予支持。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一百五十九条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我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47.【约定解除条件】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守约方以此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是否显著轻微,是否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实现,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合同应否解除。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显著轻微,不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实现,守约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反之,则依法予以支持。


2.对发包人行使法定解除权的审查

【审查要点】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成立并生效。

(2)发生法律规定可以解除合同的一般情形。

(3)发生法律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的情形。

4)行使法定解除权的一方是否为守约方。

【注意事项】

法定解除权是指根据法律等规定发生的解除权。目前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的法定解除权主要包括《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的五种当事人可解除合同的情形,以及《民法典》第八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现归纳发包人行使法定解除权的具体情形,主要有如下几种:

(1)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发包人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

(2)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并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发包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

(3)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4)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承包人又拒绝修复的,发包人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

5)承包人在施工期间资质等级下降,并低于工程所需资质的,发包人可以行使解除权。

在具体司法实践中,也常见基于合同履行现不能预见的客观因素变化而导致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情形。根据法律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形。由于不可抗力造成合问不能履行的重大障碍时,可以适用不可抗力的法律条款,发生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而在不可抗力造成合同可以履行但对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情形时,则适用情势变更的法律条款,变更或解除合同。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八百零六条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典型案例】海南昌江鑫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海南献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裁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17)最高法民申51号]

裁判要旨:由于法定解除权赋予了权利主体以单方意思表示干预法律关系的权利,从保护相对人免受不公平损害结果、维护和鼓励交易的角度出发,法定解除权通常应赋予守约方而非违约方。发包人在因未依约支付工程款构成严重违约等情形发生时,不得因承包人一般违约而解除合同。

案件法律咨询

疑难案件在线咨询,留下您的联系方式,我们会尽快回复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