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工程款利息的审查
【审查要点】
(1)当事人对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是否有约定。
(2)欠付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时间点是如何约定的。
(3)利息的标准是如何约定的。
【注意事项】
(1)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2)欠付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时间为合同约定的支付工程价款届满之日。(3)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在适用时应当注意:对于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工程欠款,仍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对于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工程欠款,则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采用分段、动态的利息计付方式,指的是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与一程欠款同期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包含一年期和五年期以上两个期限品种。在选择期限品种时,如工程欠款未超过五年,则统一按照与工程个款同期的一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如工程欠款超过五年,则应按照与工程欠款同期的五年期以上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4)对于利息的起算时间节点,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的时间:建设工程实际交付的,为建设工程交付之日;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建设工程价款未结算,建设工程也未交付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5)施工合同无效时,如存在工程款支付期限的约定,基于该约定仍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以合同约定的支付工程款时间作为利息的起算时间。此外,双方可能在施工合同之外另行订立结算协议,或发包人以出具承诺书的形式重新确定支付工程款的时间及利息标准,属于对双方既存债权债务关系的清理和结算,结算协议或承诺书效力独立于无效的施工合同,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应认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可作为认定工程款利息计算标准及起算时间的依据。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应根据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分别从建设工程实际交付之日、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以及当事人起诉之日作为应当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的时间。
(6)发包人以合同约定的逾期支付工程款违约金(利息)过高要求调整的,不能直接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利率的规定作为裁判依据,而是要依照《民法典》有关违约金调整的规定作出处理。
【规范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久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典型案例】
(1)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与天津翰佳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裁判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17)津民终385号]
裁判要旨:
在因发包人欠付工程款导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承包人向发包人主张利息和违约金,应依照合同约定视不同情形选择适用,并非必然同时适用。除非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因逾期给付工程款,发包人既要承担利息,同时还要支付违约金",否则,承包人无权在合同仅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情形下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主张支付利息。
(2)中建七局第二建筑有限公司诉州汉华商贸有限公司、徐州安泰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裁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18)最高法民申3964号]
裁判要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欠付工程款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工程款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且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当事人起诉之日视为应付款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