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施工合同约定固定价的审查
【审查要点】
(1)双方对计价方式的约定:固定总价、面积固定单价包干等。
(2)履行中是否存在设计的变更,对合同范围之外的工程量的增减是否需要单独结算。
(3)履行过程中,主要建筑材料和人工费是否发生超出市场风险之外的重大变化。
【注意事项】
(1)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建筑材料和人工费等的市场价发生了重大变化,出现了导致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利益的重大失衡,可以慎重适用公平原则进行调整,使当事人的利益得到平衡。
(2)对于因发包人方面提出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款数额发生增减变化的,需要对该增减的工程款进行确定,这与整个合同约定的按固定价结算工程款的原则并不矛盾。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这并不是对整个工程造价进行鉴定、评估、审计,而只是对增减部分按合同约定的结算方法和结算标准计算工程款。
(3)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了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但工程尚未完工双方即发生纠纷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对于已经完成的工程部分的价款的结算问题,可以按照下列原则处理:合问有约定的从约定;如合同没有约定,且当事人无法通过补充协商达成一致的,法院可以依照当事人申请委托司法审价。在委托审价之前,当事人应就审价原则、计价方法等予以明确。除双方对审价原则等形成一致意见外,一般采用符合合同目的的通常标准(例如按照已完工分占总工程量的比例)进行审价。
【规范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典型案例】青海方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青海隆豪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裁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14)民一终字第69号]
裁判要旨:对于约定了固定价款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未能如约履行,致使合同解除的,在确定争议合同的工程价款时,既不能简单地依据政府部门发布的定额计算工程价款,也不宜直接以合同约定的总价与全部工程预算总价的比值作为下浮比例,再以该比例乘以已完工程预算价格的方式计算工程价款,而应当综合考虑案件实际履行情况,并特别注重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和司法裁判的价值取向等因素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