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对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承担质量缺陷的审查

发布时间:2023-03-18

2.对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承担质量缺陷的审查

【审查要点】

(1)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等是否有缺缺陷。

(2)发包人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筑材料、建筑构件、设备是否符合质量要求。

(3)是否是指定分包人分包的专业工工程。

【注意事项】

(1)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他人完成,因分包人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除分包人承担责任外,承包人亦亦应向发包人承担责任。承包人可在向发包人承担责任后,再行向分包人追偿。如发包人指定分包人施工,该分包人施工造成的质量问题,发包人相对承包人应承担责任无法追究承包人责任,但不影响发包包人追究分包人的责任。

(2)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承担质量缺陷陷责任时,承包人自身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还还应在保修期限内承担保修义务。

(3)如同一质量问题,经工程质量鉴鉴定确定,有发包人、承包人原因,在鉴定机构明确原因并就扰原因力发表意见后,应引导发包包人、承包人就是否存在原因及原因力大小发表意见,确保就过错程度给予有效区分。如无法有效区分过错程呈度,且双方也未给予充分的证据佐证或者提出具有说服力的说法,可认认定双方承担同等过错。

(4)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承包包人不能向发包人索要工程价款。

如发包人对工程质量不合格亦有过错错,发包人也应在相应过错范围内赔偿承包人的损失。如因发包人、承包人混合过错造成质量缺陷但经修复合格的,双方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修复费用,同时对因未如期竣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具体承担担责任的方式应根据出现质量缺陷的不同原因进行具体区分,确保损失分分配公平、责任承担合理。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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