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审查要点】
(1)个体施工队伍在没有资质的情况下违法承揽建设工程;
(2)施工单位冒用、盗用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承揽工程;
(3)建筑施工企业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承揽工程;
(4)非建筑施工企业超越经营范围对外承揽建设工程。
【注意事项】
(1)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二层及以下)的建筑活动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调整,当事人仪以施工人缺乏相应资质为由主张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目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做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第四条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