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组织竣工验收确认工程质量;

发布时间:2020-06-20

1、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质量监督机构现场监督,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住房城乡建设部以建质〔2013〕171号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2、建设工程验收不合格的,返修后可以重新验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3、未完工程,可以通过鉴定确定工程质量是否合格;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一条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施工合同解释》第二条,工程质量合格是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承包人作为主张工程款的当事人,应对承担工程质量合格的证明责任。除非发包人、监理单位已经认可已经完成的工程质量合格,否则应当由承包人申请司法鉴定。

4、已经完工未验收的工程,

由于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是甲方的责任,在甲方未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应当由甲方申请工程质量鉴定。

5、工程未完工或者未经过竣工验收,

如果甲方擅自使用工程,视为发包人认可工程质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6、工程未完工或未经竣工验收,如果发包人擅自使用,视为发包人认可其使用部分的分项工程合格,但是没有使用部分或者所有的基础(工程设计寿命内终身负责)及主体工程分部(同基础)的质量责任,承包人仍不能免除,保修开始,在工程款没有约定支付情况下开始支付(利息同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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