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律师谈甲方对工程质量异议;

发布时间:2020-06-20

1、建设工程在没有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同时也没有擅自使用的情况下,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发包人提出承包人没有履行义务即交付合格工程,拒绝支付工程款,未产生新的诉讼法律关系,未形成独立的诉,不用提起反诉,抗辩即可。

2、承包人施工的工程既没有经过竣工验收合格,同时甲方也没有擅自使用该工程的情况下,如果甲方以工程质量为理由要求赔偿损失的,按反诉处理。如果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承包人施工的工程既没有经过竣工验收合格,同时甲方也没有擅自使用该工程的情况下,如果甲方以工程质量为理由要求赔偿损失的,按反诉处理。如果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施工合同约定,可以从应付工程款中扣减质量赔偿金的,发包人主张直接扣减的,按抗辩处理即可。

4、工程已经经过验收合格或者甲方擅自对工程进行了使用,除了地基基础和工程主体结构分项存在质量问题外,甲方不得要求减少或者不支付工程款。如果工程有质量问题,按保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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