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建设工程质量纠纷案件

发布时间:2020-06-20

案例】建设工程质量纠纷案件

原告:河北省廊坊xx公司;

代理人:曹敏律师,北京建筑工程房地产律师事务所,电话:15801061959;

被告:保定xx建筑公司;

被告:河北xx勘察公司; 法人代表:刘xx

被告:北京xx建筑设计院;法人代表:曹xx

被告:河北xx建筑监理公司;法人代表:李xx

被告:廊坊xx商品混凝土公司;法人代表:五xx

【案情】2010年5月8日,原告与河北xx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河北xx建筑公司承建原告公司办公楼工程,实行包缝。于是要求停止验收,进行工程质量鉴定,鉴定结论为梁混凝土裂缝是由于设计不合理、施工养护不好、监理监督不力、商混配比不好等多种因素造成,修复费用100万。根据鉴定结论,原告要求设计、施工、监理、商混四被告承担修复责任。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审理】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保证工程质量是参建各方的义务,原告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四被告应承担各自的过错责任。判决四被告各自承担25%的责任,各自承担25万的修复费用。

【评析】实践中,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往往是有多种因素造成,既可能有施工单位的原因,也可能也有建设单位的原因,并且还有监理、勘察、设计、材料、构配件单位的原因。所以在分析工程质量责任时,要客观地把以上各个单位,都要进行分析。如果提起诉讼,尽量要把所有与工程有关的单位都列为被告,以便查清事实,确定质量责任问题。但是,各个单位承担的是过错责任,不是连带责任。共同侵权可以连带责任,可以共同被告,可以共同起诉;根据合同相对性,工程合同纠纷只能分别起诉。

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发包人只能要求施工人承担地基基础和主体工程的施工质量;发包方的主管部门的批准不是法定的验收程序,不能产生竣工验收的法律效果。即使建设单位由上级主管部门同意使用,但仍然是擅自使用。  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拒绝修复、在合理期限内不能修复或者发包人有正当理由拒绝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另行委托他人修复后要求承包人承担合理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或无正当理由拒绝由承包人修复,并另行委托他人修复的,承包人承担的修复费用以由其自行修复所需的合理费用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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