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工程质量责任承担

发布时间:2020-06-20

原告:西宁xx建筑公司;

代理人:曹敏,北京建筑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5801061959

被告:郝x;

【案情】2008年8月5日,西宁xx政府将办公楼及食堂工程发包给西宁xx建筑公司总承包,西宁xx建筑公司承包后,又将其中的办公楼分包给没有资质的郝x的工程队施工。

后验收合格,在使用两年后,西宁xx政府发现办公楼工程墙体严重开裂,与西宁xx建筑公司协商未果,便自行委托其他施工对进行修复,费用190万元。后西宁xx政府诉至法院,要求建筑公司、郝x共同承担修复费用。法院判决建筑公司、郝x连带赔偿修复费用190万元。并已从建筑公司账户上划拨执行了上述款项。建筑公司赔偿后,起诉郝x要求偿还其支付的190万

【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郝x作为实际施工人,应对自己所承建的工程质量承担保修责任。建筑公司赔偿后可以依法取得追偿权:本案中,建筑公司将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的郝x施工,其主观存在过错,对工程质量出现问题有一定的责任,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责任比例酌定为30%,判决郝x偿还建筑公司人民币1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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