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发包人质量责任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0-06-20

【案例】建设工程发包人质量责任请北京建筑律师建设工程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1提供的设计有缺陷;2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3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原告:承德xx建筑公司 被告:石家庄xx发动机配件厂 代理人:曹敏,北京工程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5801061959;

【案情】2015年3月8日,被告石家庄xx发动机配件厂与原告承德xx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包工包料承建被告的配件加工车间工程,合同暂定价款为566万元。施工期间,原告应被告的要求,对部分工程进行了变更,增加了工程量,由于原告疏于管理,没有及时办理工程签证。

2015年10月2日,工程竣工验收交付后,原告向被告提交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资料,报价为700万元,被告认为报价缺乏事实依据,因此不予认可为。无奈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700万元。 法庭审理中,原告因为工程变更未形成书面签证,便以监理人员签认的工程量月报表、价格确认表累加作为计算工程量的证据,经质证,被告认为监理人员签认的工程量月报表、价格确认表不能作为结算依据,故不予认可,并要求法院进行鉴定

【审理】法庭经审理认为: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之间是特殊的委托合同关系。监理人员签认的工程量月报表、价格确认表等,一般不直接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但经建设单位授权或签认行为构成总表见代理的除外。被告的抗辩理由成立,对其要求鉴定的主张予以采纳。经法院委托鉴定,涉案工程造价为659万元。 法院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659万元。原告:黑龙江大庆xx建筑工程公司;代理人:曹敏律师,电话:15801061959;微信:caomin5168 被告:内蒙古鄂尔多斯xx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情】2010年9月9日,被告与原告按《示范文本》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自己开发的工程包工包料(大包)给原告施工,工程价款800元,工期为总日历天数180天。 由于施工地点偏僻,施工电力供应不足,原告提出修改专用条款“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电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修改为“累计超过4小时工期顺延一天”,被告同意。施工期间,供电公司线路维修,缩短每日施工用电,每周超过4小时以上,持续了10周以上。 2011年3月16日,工程延期竣工验收后,结算时,被告以原告工期延误造成损失,约定变更通用条款无效为由拒付工程尾款300万元,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尾款230万元

【审理】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应当按着合同约定承担义务享受权利。 根据民事意思自治原则,合同条款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变更通用条款不违反法律规定。 本案合同有效,应按变更后的条款约定工期顺延,被告拒付工程款无据,应按调整后约定结算。 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尾款300万元。 工程质量保证金符合期限的确定

《施工合同解释二》第8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工程款与工程质量保证金可以一并主张。发包人可以工程质量缺陷为由决绝返还或者部分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逾期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有合法有效的抗辩理由,不承担违约责任。北京工程律师谈工程保修金返还问题审查发包人是否应当返还保修金的问题时,需要考虑保修期是否届满、保修金能否返还,还需要考虑工程竣工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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