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竣工验收的主要任务

发布时间:2020-06-20

工程竣工验收的主要任务

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的主要任务是:负责审查建设工程的各个环节验收情况;听取各有关单位(设计、施工、监理等)的工作报告;审阅工程竣工档案资料的情况;建设工程主体工程质量义务;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承包人作为建设工程的承包(施工)主体,应全过程参加有关的工程竣工验收 ;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工程已施工完毕,承包人以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为由,不协助办理工程竣工验收的,视为工程停工;工程施工完毕且已竣工验收的,发包人拖欠工程款或结算已到期工程尚未交工的,承包人可以行使抗辩权为由不交付建设工程,但不交付的工程价值应与工程欠款基本相当。如果发包人拖欠的工程款与不交付的建设工程价值差距较大或部分不交付影响整个工程使用的,承包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发包人接到承包人竣工报告后,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的,经过一定合理时间(30)天)后应视为工程已竣工验收,发包人以工程未验收或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要求不支付或缓支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

工程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发现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一般按保修处理。如有建设、设计、勘查及其他人原因应共同承担责任。 如果是设计缺陷导致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可以提起违约之诉或者赔偿之诉。如施工单位发现设计有问题未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应当与设计单位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工程未经验收合格,发包方擅自出售建筑物属于擅自使用建筑物,如出现质量问题除基础、主体以外其他部分质量问题,发包方无权要求施工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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