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处理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竣工验收的工程?

发布时间:2020-06-20

如何处理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竣工验收的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再支付工程款,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后,无正当理由在合同约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内未组织竣工验收,其又以工程未验收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

【案例】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还可以主张工程质量问题吗?原告:广东深圳xx建筑工程公司;代理人:曹敏律师,北京工程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5801061959;被告:东莞xx中学;

【案情】2008年8月10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教学楼工程通过招投标发包给原告进行施工。约定垫资施工,验收后一次付清,工程价款900万元。2009年8月20日,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被告急于新生入学使用,于是擅自使用该教学楼工程。2009年9月30日,工程竣工验收时,被告发现门窗、地面、屋面、装饰等分部工程均不符合合同约定工程质量标准,于是拒绝结算。原告认为,被告擅自使用工程视为合格,于是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900万元。庭审中,被告辩称:使用工程已经得到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不存在擅自使用问题,要求原告承担质量责任问题,减少支付工程价款。

【审理】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的,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合格为由主的不予支持。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不是法定验收程序,被告的主张不予采纳。被告擅自使用工程,应视为工程质量合格。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尾款400万元。

【分析】在发包人擅自使用情况下,发包人只能要求施工人承担地基基础和主体工程的施工质量;发包方的主管部门的批准不是法定的验收程序,不能产生竣工验收的法律效果。即使建设单位由上级主管部门同意使用,但仍然是擅自使用。

建设工程未竣工验收的时候,发包方或者承包方擅自使用建设工程的,需要承担哪些责任?对于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问题,历来为我国法律所禁止。

但是实践中,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还是存在发包人擅自使用的问题。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承包人的部分质量责任免除,但承包人仍应在法定的质量责任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

《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明确了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的,承发包双方的责任范围,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承包人的部分质量责任免除,即发包人仅对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部分的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二是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寿命内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质量责任不管发包人是否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均由承包人负责。

《建筑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这是我国法律强制性规定承包人必须承担的质量责任,同时《建筑法》还规定,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质量不合格造成损害的,责任者要承担赔偿责任,这个责任者当然主要是指承包人。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风险随之转移一般来讲,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其毁损、灭失的风险随之转移。对于建设工程而言,竣工验收标志着承包人施工任务的完成和发包人对该工程接管并使用的开始,即工程的风险责任由承包人转移给了发包人。 发包人接收后,同时意味着承包人已经履行完毕合同义务,从而享有按合同约定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权利。

建设工程实践中,有的发包人为了提前获得投资效益,不顾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未经验收就擅自使用竣工的工程,客观上造成了一定的安全隐患,还有的发包人以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为由拒绝支付工程价款。在这种情况下,发包人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的时间界定成为应该明确的问题,《解释》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这就明确了此种情况下实际竣工日期的确定,也即此种情况下工程的风险责任转移由发包人承担,并且承包人有权按合同约定要求支付工程价款及相应利息。

建设单位擅自使用工程视为工程质量合格;

建设单位擅自使用工程工程视为竣工;

建设单位擅自使用工程工程,工程结算开始;

建设单位擅自使用工程工程,工程保修开始;
       建设单位擅自使用工程工程,开始承担工程欠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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