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纠纷案北京建筑工程质量纠纷律师

发布时间:2020-06-20

原告:河北xx机电公司;

代理人:曹敏,北京建设工程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5801061959;

被告:北京xx地质勘察所;

被告:北京xx设计院;

被告:北京xx建筑工程公司

【案情】2008年1月2日,原告河北xx机电公司与被告北京xx地质勘察所签订《地质工程勘察合同》,对原告拟建工程进行地质钻探。后出具勘察报告对基础埋深、持力层承载力标准值和压缩模量提出了建议值。原告依该报告委托被告北京xx设计院进行工程设计。将工程发包给被告北京xx建筑工程公司施工。09年3月2日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10年1月起原告发现工程墙体开裂和山墙外情等问题,有委托地质勘察所进行补充勘察,结果承载力等指标与第一次测试不同。原告以工程质量问题与三被告交涉未果,遂委托其他单位进行修复和加固共支付196万元。原告起诉要求三被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审理期间法院委托进行工程质量鉴定及因果关系鉴定。经鉴定质量事故原因如下:

1、勘探问题失误大是造成质量问题的主要问题;

2、设计工作明显不足、设计不当是质量问题的次要原因;

3、施工发现淤泥土层与勘察设计不符没有及时提出建议,也是造成质量问题的原因之一。

【审理】法院审理认为:根据鉴定结论,勘探失误是造成质量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主要责任;设计不当是造成质量问题的次要原因,应负次要责任;施工发现问题未及时提出建议也是质量问题的原因之一,故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综合本案三被告对造成质量问题的原因力大小、过错程度,酌定由勘察、设计、施工对原告损失按6.5:2.5:1的责任比例进行承担。因本案质量问题系三被告共同作用所致,故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判决:勘察赔偿原告127.4万元,设计赔偿49万元,施工赔偿19.6万元。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分析】如果是单纯的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纠纷,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建设单位一般是不能把以上三单位列为共同被告的。若是工程质量纠纷勘察、设计、施工有可能成为共同被告。建设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就是一个财产受到损害的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一旦提起侵权诉讼,可以根据过错责任确定诉讼当事人,不受合同相对性的束缚,将以上三单位列为共同被告,一案解决三方责任。

根据《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从事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如果没有按此程序进行,建设、施工单位均由过错。对工期损失,要看双方过错的大小承担工期违约的责任。法院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法律及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合理确定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工期的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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