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律师谈工程质量保修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
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满二年。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
诉讼进行或者行为保建设工程质量保修金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保修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质量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其主要功能在于担保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问题。与质量保修金相联系的是质量保证金。
依据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从上述规定来看,建设工程质量保修金和保证金属于相同性质的费用,功能也是相同的。由于质量保修金对应的是质量保修期,而质量保证金对应的是缺陷责任期,导致司法实务中对于保修金或者保证金的返还时间发生争议。建设单位擅自使用工程后,承包人的保修义务开始,包括全部工程部分。施工合同解除后,施工单位的法定质量保修义务不能终止。无效施工合同的保修义务转化为赔偿责任,由发包人另行委托完成。
原告:云南xx民办学校;委托代理人:曹敏律师,北京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5801061959;被告:云南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情】2008年4月10日,原告将自己的教学楼工程与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被告施工,合同价款采用固定总价1700万元,大包,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付清,约定屋面防水保修期为2年。2008年10月10日工程完工,原告(建设单位)组织四方(建设、施工、设计、监理)验收,工程质量评定合格,并支付了全部工程款。2010年11月起,原告发现屋面漏雨无法使用,遂要求被告承担工程质量的保修责任。被告以约定保修期为2年,保修期已经过期为由拒绝修理。因为分歧较大,原告诉至法院。
【审理】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底第40条规定,屋面防水法定最低保修期为五年,自工程竣工之日起计算。本案合同约定保修期为2年,低于法定五年的强制性规定,该约定无效。判决驳回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40内负责将屋面漏雨质量问题处理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