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如何解决联合承包连带质量责任纠纷

发布时间:2020-06-20

【案例】如何解决联合承包连带责任纠纷

原告:哈尔滨xx商场;

代理人:曹敏,北京建筑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5801061959;

被告:哈尔滨xx建筑公司

被告:哈尔滨xx建筑有限公司

【案情】2007年1月6日,原告将自己的营业大楼工程对外招标,被告(哈尔滨xx建筑公司)与被告(哈尔滨xx建筑有限公司)组成联合投标人进行投标。后两被告中标,并与原告签订了中标施工合同进行工程施工。2008年9月10日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2010年12月起,发现屋面漏水严重,墙角出现裂缝。原告要求两被告维修未果,原告诉至法院。庭审中,被告哈尔滨xx建筑公司辩称,质量问题部位系哈尔滨xx建筑有限公司施工,因此不同意承担责任。

【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两被告联合投标并共同施工,共同受益,应对共同施工工程承担质量保修责任。被告哈尔滨xx建筑公司辩称,质量问题部位系哈尔滨xx建筑有限公司施工,因此不同意承担责任的主张,无法律依据,故不予采纳。判决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3个月内共同承担修复责任,且互负连带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5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用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27条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决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第78条  本条例所称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他人承包的行为。

《合同法》第2条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第66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第67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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