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建筑工程房地产处理甲方擅自质量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0-06-20

【案例】建筑工程房地产处理甲方擅自纠纷案

原告:陕西安康xx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董事长;代理人:曹敏律师,北京建筑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5801061959;微信:caomin5168被告:陕西西安xx中学

【案情】2011年9月10日,被告陕西西安xx中学与原告陕西安康xx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教学楼工程发包给原告进行施工。约定垫资施工,验收后一次付清。逾期支付,工程价款900万元。2012年8月16日,工程未经竣工验收,被告急于使用,于是擅自使用该工程。2012年9月29日,工程竣工验收时,被告发现门窗、地面、屋面均不符合约定质量标准,拒绝结算。原告认为被告擅自使用工程视为合格,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工程尾款400万元。庭审中,被告辩称使用工程已经得到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不存在擅自使用问题,要求原告承担质量责任,减少支付工程款。

【审理】法院审理认为: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的,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合格为由主张的不予支持。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不是法定验收程序,被告的主张不予采纳。被告自使用工程,应视为工程质量合格。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尾款400万元。

【评析】建设工程质量的缺陷应当由施工单位负责,但是,如果由于建设单位提供或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等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建设单位要承担起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

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之间是特殊的委托合同关系。监理人员签认的工程量月报表、价格确认表等,一般不直接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但经建设单位授权或签认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的除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补充协议约定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从工程价款的余款中扣留,承包人主张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可以包括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在内。

工程工期与工程质量是工程造价的对价,其中工程质量是关键,承包人主张工程款,其前提是已经完成得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无论工程施工合同有效,只要工程质量合格,就应支付工程款。在新的结算上重新签字盖章的,视为对以前达成的协议的变更。

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级标准中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均属审查范围。省、自治区、直辖布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的实际,确定具体的审查范围。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审查机构,进行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内容的审查。施工图审查是政府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基本建设必不可少的程序,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施工图审查是指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认定的设计审查机构。 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对施工图进行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进行的独立审查。 施工图纸为经审查不能使用。但审价依据是竣工图,由于工程变更不可避免,所以施工图一般都是有变化,所以无论施工图纸是否进行审查,都不能作为设计依据。更不能作为结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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