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工程律师曹敏//广西南宁柳州建筑律师工程质量保修纠纷请北京建筑律师

发布时间:2020-06-16

【案例】工程质量保修纠纷请北京建筑律师

原告:广西柳州xx中学;

法人代表:金xx,校长;

委托代理人:曹敏,北京建筑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5801061959;

被告:广西北海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xx,总经理;

【案情】2008年5月10日,原告广西柳州xx中学将自己的教学楼工程与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施工,合同价款采用固定总价3700万元,包工包料,定屋面防水保修期为3年。

2010年10月10日工程完工,原告广西柳州xx中学组织四方验收,建设工程质量评定合格,并支付了全部工程款。2013年11月起,原告广西柳州xx中学发现教学楼屋面漏雨无法使用,遂要求被告广西北海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工程质量的保修责任。

被告广西北海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约定保修期为3年,保修期已经过期为由拒绝修理。由于四方分歧较大,原告广西柳州xx中学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广西北海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工程质量的保修责任。

【审理】法院审理认为:原广西柳州xx中学、被告广西北海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应予支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应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底第40条规定,屋面防水法定最低保修期为五年,自工程竣工之日起计算。本案合同约定保修期为3年,低于法定五年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约定无效。

判决生效之日起30内负责将屋面漏雨质量问题处理好。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5、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对于保修期间的质量责任划分和损失承担原则根据以下情形确定:1、施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施工,造成质量缺陷的,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2、属于勘察、设计方面的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返修,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建设单位可向勘察、设计单位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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