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以承包人未移交工程竣工资料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当将建设工程的相关资料移交发包人。承包人以发包人拖欠工程款为由,拒不移交竣工档案资料,发包人要求移交的,应予支持。
原告:湖南株洲xx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xx
被告:湖南岳阳xx化学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元xx
委托代理人:曹敏,北京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5801061959;
【案情】2005年4月6日,被告将自己办公楼工程与原告湖南株洲xx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原告施工,工程质量合格,工程竣工验收施工人应当支付工程资料,否则发包人可以不支付工程款,合同价款采用固定总价6200万元。
2005年10月8日工程完工,验收工程质量评定不合格。被告要求原告湖南株洲xx建筑工程公司无条件返修,返修后重新验收又没有通过验收,于是被告拒付工程款。原告认为只要活干完了就得给钱,双方争议较大,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6200万元。审理期间,法院根据原告申请,对工程进行工程质量的司法鉴定,鉴定结论是工程质量不合格。
代理意见:原告湖南株洲xx建筑工程公司没有按照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资料,工程质量不合格,不具备支付工程款的条件。
【审理】法院审理认为:原湖南株洲xx建筑工程公司、被告湖南岳阳xx化学工程有限公司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工程质量合格是被告湖南岳阳xx化学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
【评析】发包人以承包人未移交工程竣工资料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当将建设工程的相关资料移交发包人。承包人以发包人拖欠工程款为由,拒不移交竣工档案资料,发包人要求移交的,应予支持
本案中原告湖南株洲xx建筑工程公司施工的工程质量不合格,经过返工处理仍然不合格,发包人得不到一个合格的工程,就失去了发包人订立合同的根本目的,另外施工合同约定承包人支付工程资料是支付工程款的条件,所以有权拒不支付工程款。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要求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
工程价款债权与交付施工资料等义务不能分开转让。债权转让通知生效的法律依据是因为不增加债务人负担,否则必须得到债务人的同意。概括转让必须经过债务人同意。资料、保修等义务。有时受让者还要有相应的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