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陕西省西安xx公司;代理人:曹敏律师,北京建筑工程房地产律师事务所,电话:15801061959;被告:西安xx建筑公司;被告:西安xx勘察公司;被告:西安xx建筑设计院;被告:西安xx建筑监理公司;被告:西安xx商品混凝土公司;
【案情】2010年5月8日,原告与西安xx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西安xx建筑公司承建原告公司办公楼工程,实行包缝。于是要求停止验收,进行工程质量鉴定,鉴定结论为梁混凝土裂缝是由于设计不合理、施工养护不好、监理监督不力、商混配比不好等多种因素造成,修复费用1500万。根据鉴定结论,原告要求设计、施工、监理、商混四被告承担修复责任。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审理】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保证工程质量是参建各方的义务,原告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四被告应承担各自的过错责任。判决四被告各自承担1125万的修复费用。
【评析】实践中,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往往是有多种因素造成,既可能有施工单位的原因,也可能也有建设单位的原因,并且还有监理、勘察、设计、材料、构配件单位的原因。所以在分析工程质量责任时,要客观地把以上各个单位,都要进行分析。如果提起诉讼,尽量要把所有与工程有关的单位都列为被告,以便查清事实,确定质量责任问题。但是,各个单位承担的是过错责任,不是连带责任。
如何理解工程质量问题?常见的工程质量问题有哪些?一、工程质量问题;工程质量缺陷、工程质量通病、工程质量事故。二、常见的工程质量问题有;柱基偏移、离析;主梁板强度不够;屋面漏水等。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标准包括:一种是质量虽然不合格,但可以经过修复使缺陷得以修复得到补偿,符合国家或者行业强制性质量标准。发包人可以接受工程,并在修复后继续利用该工程。另一种情况是,建设工程质量缺陷无法通过修复予弥补,丧失利用价值,订立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发包人可以拒绝受领该工程,不知付工程款。
施工合同履行中的不规范行为:一是自然人施工不规范。自然人作为实际施工人,其本身不具有建筑工程施工资质,缺乏施工经验及必要的监管措施等。二是单位施工不规范。施工单位通过使用“瘦身”钢筋、降低混凝土标号、偷工减料、擅自改变工程设计等方式,降低成本以获取高额利润。三是个别监理单位履职不到位。存在监理方把关不严、不严格审查随意签字盖章、空挂监理之名但不进行实质检查、对于隐蔽工程的监理责任落实不到位等情形。四是验收环节把关不严。在涉及严重工程质量问题的案件中,证据显示有近八成的工程都通过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但在投入使用后,这些工程很快便出现各种质量问题,引发纠纷。工程质量发生纠纷,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建筑公司解散的;建筑公司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建筑公司为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