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工程质量纠纷律师曹敏电话15801061959//【案例】怎样承担建筑房地产工程质量不合格的责任?

发布时间:2020-06-16

【案例】怎样承担工程质量不合格的责任?

原告:河北唐山xx建筑工程公司;

法人代表:金xx,董事长;

被告:北京xx化学工程有限公司;

法人:吕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敏,北京建筑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5801061959;

【案情】2004年4月3日,被告将自己的实验室工程与原告河北唐山xx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原告河北唐山xx建筑工程公司进行施工,施工合同价款采用固定总价5200万元,大包,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付清。

2004年10月6日工程完工,被告(建设单位)组织四方(建设、施工、设计、监理)验收,建设工程质量评定不合格。被告要求原告河北唐山xx建筑工程公司无条件返修,返修后重新验收又没有通过四方验收,所以被告建设单位拒付工程款。

原告施工单位认为只要干活了就得给钱,双方争议较大诉至法院,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建设工程款5200万元。审理期间,法院根据原告申请对建设工程进行工程质量的司法鉴定,鉴定意见是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

【审理】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工程合同合法有效。工程质量合格是被告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本案中原告施工的工程质量不合格,经过返工处理仍然不合格,发包人建设单位得不到一个合格的工程,失去了建设单位订立合同的根本目的,所以有权拒不支付工程款。

判决驳回原告要求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

【点评】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民事责任如何承担;

1、无偿修理、返工、改建;

2、经过无偿修理、返工、改建造成逾期交付承担违约责任;

3、决绝修理、返工、改建的减少支付工程款;

4、修复后仍不合格的不支付工程款;

5、如果工程质量不合格是由各方混合过错造成的,按过错比例承担责任。

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拒绝修复、在合理期限内不能修复或者发包人有正当理由拒绝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另行委托他人修复后要求承包人承担合理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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