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工程质量纠纷律师曹敏电话15801061959//【案例】水利电力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不满意怎办?

发布时间:2020-06-16

建设单位质量不满意怎办?建设单位,往往对施工企业的工程施工质量不满意,还要支付按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心里很不舒服,但不知如何是好。

建设单位不懂建筑,与施工企业不是对等的关系,虽然对工程质量不满意,但是没有足够的理由抗辩,一旦设计、监理、质检的决定对建设单位不理,更是不知如何是好。

鉴于以上情况,建设单位一定要聘请一个懂工程的律师为您把关,找出来自建设工程监理、工程设计、工程质量质检、建设工程施工等方面对您不利的错误说法,在技术方面一定要高于上述各方,才能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案例】怎样承担工程质量不合格的责任?

原告:内蒙古xx建筑工程公司;

法人代表:那仁;

被告:内蒙古xx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李xx;

委托代理人:曹敏,北京建筑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5801061959;

【案情】2014年4月3日,被告将自己的工程与原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原告施工,合同价款采用固定总价6200万元,大包,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付清。2014年10月6日工程完工,被告(建设单位)组织四方(建设、施工、设计、监理)验收,工程质量评定不合格。被告要求原告无条件返修,返修后重新验收又没有通过四方验收,所以被告建设单位拒付工程款。原告施工单位认为只要干活了就得给钱,双方争议较大诉至法院,原告内蒙古xx建筑工程公司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6200万元。审理期间,法院根据原告申请对工程进行工程质量的司法鉴定,鉴定意见是工程质量不合格。

【审理】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工程合同合法有效。工程质量合格是被告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本案中原告施工的工程质量不合格,经过返工处理仍然不合格,发包人建设单位得不到一个合格的工程,失去了建设单位订立合同的根本目的,所以有权拒不支付工程款。判决驳回原告要求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

北京建筑律师提示,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不满意,可以采取一下措施:

1、停止支付工程款;

2、要求无偿返修、整改;

3、减少支付工程款;

4、解除合同;
5、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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