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拖延验收;一发包人接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三十天内,无正当理由拒不组织验收,则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发包人以工程未经验收为由,拒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约定了验收期间的除外。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在合理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组织竣工验收的,不能以工程未验收合格为由,拒绝支付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精神,承包人或发包人均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确定工程价款。
【案例】建设工程质量重新鉴定申请实例 申请人:海南xx建工集团xx建筑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韩某某; 代理人; 曹敏律师,北京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微信);15801061959
海南xx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诉申请人建筑工程纠纷一案,你院委托xx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对本案所作出的鉴定书,申请人认为该鉴定书认定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且鉴定结论缺乏公正性和完整性,故此特申请重新进行鉴定。
申请事项:重新鉴定。
事实与理由:鉴定存在以下问题:
一、委托单位应是甲方不是法院、没有委托书;
二、回弹没有随机抽样记录,不科学,不合法;
三、回弹仪没律定、不精确,回弹仪应该检验合格,必须有每年的检验证明;
四、测区选择不合法,表面情况不清,测碳化是否打磨,是否假碳化,脱模剂是什么,龄期是否考虑;
五、xxx自己回弹,自己读数,没有监管,为所欲为,别人的回弹值高,他的全低,梁柱同时浇注反而柱的强度低于梁板,,,,必须在监理的见证下进行检测;
六、回弹计算没有计算式,没有计算依据,没有具体人员,;
七、推定值不能认定是否符合设计值,应该只是建议,不能下结论,检测机构不是设计单位,更不是人民法院,考虑商混的特性,不能按单个构件计算时以最小值为该构件的混凝土强度推定值;
八、钢筋取样只有一人,应两人;
九、钢筋取样没有见证人,见证单位;十、样品没有封存手续,材料的来源真实性和合法性;
十一、检测只有一人,应两人;
十二、检测应有双方当事人在场;
十三、检测依据没有;
十四、检测单位资质是否年检,检测设备是否年检,检测人员是否有资质,是否年检;
十五、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
十六、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准确性,受鉴定人的主观因素,所掌握专业知识的深广度及收集材料的齐全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特提请重新鉴定。
此致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海南xx建工集团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09年8月17日;
曹敏律师;北京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微信):158010619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