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建筑工程房地产开工日期 建设工程开工日期一般以当事人认可的开工时间为开工日期。当事人对开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下列顺序予以处理:(1)有证据证明开工日期的,则以该证据能证明的日期为开工日期(2)仍不能认定开工日期,但有《开工报告》的,则以《开工报告》中记载的开工时间为开工日期;(3)既无相关证据证明也无开工报告的,则以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为开工日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际开工日期的确定,一般以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时间为依据;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开工通知发出时开工条件尚不具备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确定开工日期;因承包方原因导致实际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承包人在开工通知发出前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开工时间为开工日期;既无开工通知也无其他相关证据能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以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案情】2012年4月4日,被告陕西xx公司与原告太原xx建筑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被告陕西xx公司将其办公楼工程发包给原告太原xx建筑公司施工。合同约定,开工时间为2013年4月4日,工期为365天,工程质量为合格,工程为五层框架结构,工程价款为固定价款1680万元,工期违约为1200元/天。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组织人力、物力、资金、设备等按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由于被告为了节省资金,没有按建筑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工程报验,各种手续没有及时办理,因此原告的手续也无法办理,没有开工许可证。因为被告支付工程预付款迟延,所以原告未能按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进行开工。在2013年4月30日,原告收到被告的工程预付款后出具开工报告,进行了正常的施工。2013年4月30日工程竣工验收结算时,被告主张原告工期延误,要求扣减工程款。由于双方争议较大,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工程尾款300万元。
【审理】法庭审理中,被告仍以原告工期延误进行抗辩,而原告则主张原告没有按时开工施工,而是4月30日开工。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约定工程竣工后结清工程款,所以被告应当支付工程尾款。 对于工期纠纷问题,双方合同约定工期200天,因被告支付工程预付款迟延24天,所以不应该将改24天计算在工期内。原告主张在收到工程预付款的日期是开工日期,应认定工程开工日期为4月30日。竣工日期没有超出合同约定工期。判决如下,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00万元。
【评析】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开工日期问题。开工日期是工期结算的起点,确定开工日期对于施工合同的工期是否有误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上记载的开工日期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一般是一致的,但是它并不是确定开工日期的唯一凭证。实践中,无开工许可证的在建工程的开工日期可以根据开工报告、会议纪要、合同约定这样的顺序进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