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律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擅自使用竣工日期的确定

发布时间:2020-06-17

【案例】擅自使用竣工日期的确定 原告:天津xx建筑工程公司;代理人:曹敏律师,北京新桥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5801061959;被告:呼和浩特xx公司

【案情】2011年5月12日,被告司与原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公司车间工程发包给原告进行施工。验收后合格后一次付清。如果逾期支付,则从竣工次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承担工程款利息。2011年11月4日,工程未经竣工验收,被告擅自使用该工程。被告拖延工程款,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1200万元,并按施工合同约定承担银行利息。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以本工程未竣工验收,无法确定竣工日期为由,拒绝承担工程款的利息。

【审理】法院审理认为: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之日。本案中,被告在工程未经竣工验收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工程,因此应当以其使用之日为竣工之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及逾期利息。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1200万元,并自2011年11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承担利息承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

【评析】《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与《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载明的工程竣工验收日期不一致时,且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期有争议的,应当以《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载明的工程竣工验收日期为准。有其他证据证明实际竣工验收合格日期的,则以该证据能证明的日期为竣工验收合格日期。建设工期的计算,一般以建设项目或者单项工程的建设投产年月减去开工年月求的,就是工作的期限,时间的长短;合理工期以不提前定额工期25%为限,指建设一个项目或一个单项工程从正式开工到全部建成投产时所经历的时间。工程从开工直至完成全部设计内容,包括:工程准备期、主体工程施工期及工程完建期的总时间。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1)施工方案;(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际开工日期的确定,一般以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时间为依据;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开工通知发出时开工条件尚不具备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确定开工日期;因承包方原因导致实际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承包人在开工通知发出前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开工时间为开工日期;既无开工通知也无其他相关证据能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以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为开工日期。建设工程已经竣工并验收,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工程移交协议的,协议约定的移交日视为建设工程交付日;协议未约定移交日的,协议签订日视为建设工程交付日。
施工过程中因发包人拖欠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变更设计造成工程停工、窝工或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工程停工的,工期顺延计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际开工日期的确定,一般以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时间为依据;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开工通知发出时开工条件尚不具备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确定开工日期;因承包方原因导致实际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承包人在开工通知发出前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开工时间为开工日期;既无开工通知也无其他相关证据能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以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为开工日期。建设工程已经竣工并验收,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工程移交协议的,协议约定的移交日视为建设工程交付日;协议未约定移交日的,协议签订日视为建设工程交付日。施工过程中因发包人拖欠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变更设计造成工程停工、窝工或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工程停工的,工期顺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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