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竣工日期如何确定?

发布时间:2020-06-17

【案例】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竣工日期如何确定? 原告:江西南昌xx建筑公司;代理人:曹敏律师,北京建筑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5801061959;被告:江西景德镇xx物流公司

【案情】2010年4月10日,被告江西景德镇xx物流公司与原告江西南昌xx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公司仓库工程发包给原告进行施工。约定垫资施工,验收后一次付清。逾期支付,则从竣工次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承担工程款利息。2010年10月2日,工程未经竣工验收,被告急于存放货物,于是擅自使用该工程。因被告一再拖延工程款,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980万元,并按合同约定承担银行利息。法庭审理中,被告以工程尚未竣工验收无法确定竣工日期为由拒绝承担工程款利息。

【审理】法院审理认为: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之日。本案中,被告江西景德镇xx物流公司在工程未经竣工验收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了该工程,因此应当以其使用之日为竣工之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及逾期利息。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980万元,并自2010年10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承担利息承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
       【评析】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期一般以当事人认可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时间为竣工验收合格日期。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与《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载明的工程竣工验收日期不一致时,且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期有争议的,应当以《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载明的工程竣工验收日期为准。有其他证据证明实际竣工验收合格日期的,则以该证据能证明的日期为竣工验收合格日期。建设工期的计算,一般以建设项目或者单项工程的建设投产年月减去开工年月求的,就是工作的期限,时间的长短; 合理工期以不提前定额工期25%为限,指建设一个项目或一个单项工程从正式开工到全部建成投产时所经历的时间。工程从开工直至完成全部设计内容,包括:工程准备期、主体工程施工期及工程完建期的总时间。 发包人、承包人、设计和监理单位四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单上签字确认的时间,可以视为《解释》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竣工日期,但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因发包人拖欠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迟延提供施工图纸、场地及原材料、变更设计等行为导致工程延误,合同明确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签证确认,经审查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签证确认,但其举证证明在合同约定的办理期限内向发包人主张过工期顺延,或者发包人的上述行为确实严重影响施工进度的,对承包人顺延相应工期的主张,可予支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际开工日期的确定,一般以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时间为依据;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开工通知发出时开工条件尚不具备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确定开工日期;因承包方原因导致实际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承包人在开工通知发出前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开工时间为开工日期;既无开工通知也无其他相关证据能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以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建设工程已经竣工并验收,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工程移交协议的,协议约定的移交日视为建设工程交付日;协议未约定移交日的,协议签订日视为建设工程交付日。施工过程中因发包人拖欠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变更设计造成工程停工、窝工或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工程停工的,工期顺延计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际开工日期的确定,一般以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时间为依据;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开工通知发出时开工条件尚不具备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确定开工日期;因承包方原因导致实际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承包人在开工通知发出前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开工时间为开工日期;既无开工通知也无其他相关证据能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以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建设工程已经竣工并验收,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工程移交协议的,协议约定的移交日视为建设工程交付日;协议未约定移交日的,协议签订日视为建设工程交付日。施工过程中因发包人拖欠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变更设计造成工程停工、窝工或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工程停工的,工期顺延计算。工期纠纷案件律师应当进行的工作:1、全面分析掌握施工合同及所有施工文件的内容;2、找到建设单位方面的工期延误的原因;3、找到施工单位方面工期延误的问题;4、分析工期纠纷的根本原因,确定工期延误的具体损失。;

案件法律咨询

疑难案件在线咨询,留下您的联系方式,我们会尽快回复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