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建筑房地产工程开竣工纠纷

发布时间:2020-06-17

【案例】建筑房地产工程开竣工纠纷开工日期纠纷;出现开工日期争议纠纷主要是根源在于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不一致所致。在工程纠纷中可能会出现确定开工日期的书面文件记载不一致的情况,对此在司法实践中确定开工日期的基本原则是事实求是的原则,即以工程的实际开工时间来确定。对反应开工时间的文件证明力应按先开工通知、开工报告,后会议纪要,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约定这样一个顺序优先确定。如开工出现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延误,无任何书面文件或其他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则以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为实际开工日期。在合同中不能约定开工日期的情况下,可以工程第一次正式破土开槽开始施工的日期,不需要开槽的工程开始打桩的日期作为实际开工日期。铁路,公路,水库等需要大量土石方工程的,以土方石方工程的施工日期作为实际开工日期。工程地质勘查,平整场地,拆除旧建筑物,七通一平,暂设搭建等的日期不是工程的开工日期,是施工的准备阶段。

【案情】2010年6月6日,被告广西某某电气公司与原告广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将公司的办公楼发包给原告施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垫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建设工期200天,竣工验收合格一次结清。如逾期支付工程款,从竣工日期开始了按银行贷款利率承担工程款利息。2010年12月1日,工程未经竣工验收,被告急需使用,擅自占用工程。后来被告不支付工程款,经过协商不成,原告到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并且承担工程款利息。庭审中,被告以工程没有经过竣工验收,竣工日期不能确定,因此支付工程款及利息没有法律及事实依据。本律师代理意见,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之日。本案中,被告在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竣工日期为工程被转移占有之日起。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双方应当按着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被告应当承担支付工程款及逾期支付工程款而产生的利息。法院采纳了本律师代理意见,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1800万元,并承担自2010年12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利息至工程款付款之日止。
       【解析】施工合同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所以当地法院判决是正确的。施工合同解释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建筑律师原创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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