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存在明显的质量问题,承包人能否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等主张工程质量合格?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要旨〕 工程实际存在明显的质量问题,承包人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等主张工程质量合格的,人民法院不应支持。
对于该类工程质量的整改,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由发包人自行委托第三方参照修复设计方案对工程质量予以整改,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解析〕 承包人交付的建设工程应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及相关工程验收标准。《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依据上述规定,工程实际存在明显的质量问题,承包人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等主张工程质量合格的,人民法院不应支持。
对于该类工程质量的整改,在双方当事人已失去合作信任的情况下,为解决双方矛盾,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由发包人自行委托第三方参照修复设计方案对工程质量予以整改,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年12月15日),见《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与吴江恒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4年第8期(总第214期)“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