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各方质量责任纠纷

发布时间:2020-06-20

建设工程各方质量责任纠纷

一、 承包人的工程质量责任;

1、违约责任。《合同法》第280,281,282条规定。

2、承担工程质量责任的情形《建筑法》第58条,

3、总包,分包人,实际施工人的连带责任《建筑法》第55条,《解释一》第25条。

4、承包人工程质量返修义务《合同法》第281,《施工合同解释一》第11条。

二、发包人的工程质量责任;

1、承担工程质量责任的情形《合同法》第283条 《施工合同解释一》第12

2、擅自使用责任《施工合同解释一》第13条,

三、承包人不按图纸、规范、合同约定造成质量问题包括:

1、施工过程中,减少工序,修改图纸,材料不进行检验,

2、建筑物合理使用寿命内,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出现质量问题;

3、竣工验收时候,屋面,墙面渗漏,开裂;

4、其他质量问题,地面,屋面,上下水,电气等。

四、工程质量判定机构;

1、在地基基础和结构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检查评定后,进入下道工序。此阶段出现质量争议,由设计、施工、监理、质检部门联合评定。

2、在使用阶段出现质量争议,提起诉讼,应当申请法院委托鉴定。

五、自行返修费承担;

1、继续履行合同,由承包人承担返修;解除合同,第三人修复,承包人承担费用;

2、诉讼外发现质量问题,及时通知承包人到场,不到场责任承包人承担;不通知,责任发包人承担。诉讼中,应当鉴定确定。

六、无效施工合同的质量责任;

1、施工合同无效,合同关系不存在,质量必须责任不变。

2、没有资质无效,第三人维修,承包人承担费用。

七、质量处理对造价的影响;

在工程质量不影响安全使用情况下,发包人不得主张解除合同,可以要求整改,可以要求减少工程价款。

八、质量处理对工期的影响;

1、发包人责任,工期顺延,费用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责任,工期不顺延,费用承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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