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承包人应当承担质量责任

发布时间:2020-06-20

建筑承包人应当承担质量责任

对于不是无效合同造成的损失,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应当由造成实际损失的过错方承担责任,不能适用《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对于停工损失,双方都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就扩大部分得不到赔偿。工程质量导致损失,根据《合同法》281,如果发包人对工程质量存在过错的,发包方也应承担一定责任。例如,提供的技术文件不符合要求、甲供材不好、肢解发包、擅自变更等。

混合过错:发包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存在缺陷 承包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甲供材存在缺陷,承包人没有发现;发包人直 接指定分包,承包人没有履行好总包责任;发包人要求降低工程质量 承包人不拒绝等。其他人身财产损失;《合同法》282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起诉要求承包人修复质量缺陷或者要求承担修复费用。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发现存在一些质量缺陷,要求承包人履行保修义务,但遭到承包人拒绝的,这种情况下,发包人就质量问题起诉并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应否准许?根据《建筑法》第60条,第62条。承包人对工程质量负有保修义务。发包人就质量问题起诉的情况下 ,人民院需要审查质量是否存在问题和问题产生的原因及如何修复,而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事实并不必然表明工程质量没有问题或者承包人无须承担保修责任 因此,这种情况下人民应当准许进行司法鉴定。

工程虽然未竣工,但是已经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质量合格后的评定文件的。质量合格与否,审核权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 ,故如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已经出具了质量合格的评定文件,一方又申请对评定文件对于工程鉴定的 应不予准许。应当注意的是,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定标准,分为施工现场质量条件评价、基础及桩基工程质量评价、结构工程质量评价、结构工程观感质量评价、屋面工程质量评价、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评价、安装工程质量评价等分部工程评价。故在当事人提交了质量评定文件后,应审查该文件对应的工程范围,比如对于地基及桩基工程质量评定合格,不代表结构工程质量一定是合格的 ,故我们所说的不予准许鉴定金是就质量评价文件对应的工程范围而言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7条。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并且合格,不能取得工程价款《施工合同解释一》第3条。《合同法》第58条。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是指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规定标准。包括经过修复后,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可以折价补偿,但是应当承担修复费用。另一种情况是无法修复,或者修复后仍然不合格,没有使用利用价值,只能拆除,承包人无权请求支付工程款。《建筑法》58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合同法》279条,《建筑法》61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合同无效, 验收不合格 ,或者未经竣工验收的,承包人主张工程款的,跟进验收不合格不得使用的规定 ,驳回原告承包人诉讼请求。《建筑法》第59,60《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工程质量不合格,修复后不合格的,不支付工程款,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赔偿损失。质量不合格拒绝修复,减少支付工程款《施工合同解释一》第11条。《合同法》第281条。262,287,《建筑法》第57,58,59,60《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3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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