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建设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纠纷

发布时间:2020-06-20

【案例】建设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纠纷

工程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发现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一般按保修处理。如有建设、设计、勘查及其他人原因应共同承担责任。如果是设计缺陷导致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可以提起违约之诉或者赔偿之诉。如施工单位发现设计有问题未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应当与设计单位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工程未经验收合格,发包方擅自出售建筑物属于擅自使用建筑物,如出现质量问题除基础、主体以外其他部分质量问题,发包方无权要求施工单位承担。

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民事责任如何承担? 

一、建设工程质量等级是;合格。

二、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民事责任如何承担;

1、无偿修理、返工、改建;

2、经过无偿修理、返工、改建造成逾期交付承担违约责任;

3、决绝修理、返工、改建的减少支付工程款;

4、修复后仍不合格的不支付工程款;

5、如果工程质量不合格是由各方混合过错造成的,按过错比例承担责任。 

监理单位不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履行监理义务,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按损失的大小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如果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串通损害建设单位利益,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通过的前提条件、原则性标准、通过认可的工作有哪些?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通过的前提条件;

1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内容;

2,有完整的工程资料;

3,材料构件检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监利,施工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通过的原则性标准;

1,合同约定质量标准;

2,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的合格标准;

3,单项工程达到使用条件或满足生产要求;

4,建设项目满足建成投入使用或生产的各项要求. 

三,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通过认可的工作有哪些?建设,施工,监理,设计,消防,环保,规划等单位认可;建设行政部门备案.

施工方虽有擅自更改设计和材料行为,但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施工企业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建筑法》第五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擅自更改设计不仅违法还构成合同违约,工程质量合格,但仍然承担违约的合同责任。

原告:哈尔滨xx公司;代理人:曹敏,北京建筑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5801061959;被告:大庆xx建筑公司;被告:大庆xx建筑有限公司

【案情】2008年1月6日,原告将自己的办公大楼工程对外招标,被告(大庆xx建筑公司)与被告(大庆xx建筑有限公司)组成联合投标人进行投标。后两被告中标,并与原告签订了中标施工合同进行工程施工。2009年9月10日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2011年12月起,发现屋面漏水严重,墙角出现裂缝。原告要求两被告维修未果,原告诉至法院。庭审中,被告大庆xx建筑公司辩称,质量问题部位系大庆xx建筑有限公司施工,因此不同意承担责任。

【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两被告联合投标并共同施工,共同受益,应对共同施工工程承担质量保修责任。被告大庆xx建筑公司辩称,质量问题部位系大庆xx建筑有限公司施工,因此不同意承担责任的主张,无法律依据,故不予采纳。判决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2个月内共同承担修复责任,且互负连带责任。

【评析】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工程质量终身制;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工程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要按各自职责对所承担的住宅工程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负终身责任。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无论其在何职何岗,身居何处,都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有关规定。对材料、设备、施工工艺和工程质量的检查与验收要求,发包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承包方应严格按施工合同和标准规范要求组织施工。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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