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建筑工程质量反诉北京建筑工程质量纠纷律师

发布时间:2020-06-20

【案例】建筑工程质量反诉北京建筑工程质量纠纷律师

【案例】北京建筑工程律师讲解工程质量反诉工程纠纷案件反诉的事项:

1、建筑纠纷本诉正在进行中,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反诉 。

2、反诉不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如果反诉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的,审理本诉的法院因为无权管辖,则反诉不得与本诉合并审理。

3、工程案件反诉能够与本诉适用同一程序。

4、工程纠纷反诉请求与本诉请求互不相容或其中一个请求为另一个请求的先决问题。

5、工程纠纷反诉需由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

该条中的规定体现出反诉的特别性、独立性。特别性指对于当事人来讲,反诉有重要的程序意义和实体效果,因此必须要经特别授权。独立性指反诉将启动一个独立和全新的诉讼,作为代理人来讲,每个全新的诉讼审判阶段,均需重新进行授权委托。

如一审和上诉引起的二审是两个独立的阶段,要进行两次委托授权,执行需要另行委托。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的解释: 第二百三十二条 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第二百三十三条 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 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民诉法 第五十九条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原告:河南焦作xx建筑公司 代理人:曹敏律师,北京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5801061959; 被告:河南郑州xx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情】 2014年3月2日,被告河南郑州xx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原告河南焦作xx建筑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自己的别墅工程包工包料(大包)给原告施工,工程价款为5900万元。2015年4月5日工程竣工。因原、被告为工程质量问题产生争议,导致工程一直未能验收。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庭审中被告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进行抗辩并拒付工程款。案件审理期间,被告向法院申请工程质量鉴定。

【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如果工程质量合格,被告应当按着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现工程质量未经验收程序,是否合格处于不确定状态,原告主张工程款,应对工程质量进行确认。因此被告申请进行工程质量鉴定予以准许。经鉴定工程质量合格。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59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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