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工程质量纠纷律师工程质量鉴定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20-06-20

【案例】北京建筑工程质量纠纷律师工程质量鉴定注意事项

在建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质量争议怎么办?可以通工程质量缺陷鉴定认定责任承担问题。在委托进行鉴定前,法庭应当通过对双方当事人有关争议事项及需要鉴定所涉证据等进行充分的调查、举证、质证,认证并固定当事人所需要坚定的范围、事项及检材,为鉴定工作顺利进行创造条件。监督鉴定时间,防治久拖不鉴的局面,是法官的责任义务。

当事人一方自行提交的鉴定资料,虽有对方当事人的签字,但是如果没有经过法庭的质证、认证程序,依此材料所做的鉴定报告,对方当事人可以提出提出异议,要求鉴定机构出庭接受质疑,进行质证,可以同时申请重新鉴定。因为违反了鉴定规则和诉讼的程序,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法官应当做好在委托鉴定前对当事人提交鉴定材料的程序明释工作、鉴定材料的固定工作及与鉴定机构的交流工作。由于法官工作不细重新鉴定,应承担责任。

【案例】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还可以主张工程质量问题吗?原告:广东深圳xx建筑工程公司;代理人:曹敏律师,北京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5801061959;被告:东莞xx中学;

【案情】2008年8月10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教学楼工程通过招投标发包给原告进行施工。约定垫资施工,验收后一次付清,工程价款900万元。2009年8月20日,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被告急于新生入学使用,于是擅自使用该教学楼工程。2009年9月30日,工程竣工验收时,被告发现门窗、地面、屋面、装饰等分部工程均不符合合同约定工程质量标准,于是拒绝结算。原告认为,被告擅自使用工程视为合格,于是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900万元。庭审中,被告辩称:使用工程已经得到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不存在擅自使用问题,要求原告承担质量责任问题,减少支付工程价款。

【审理】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的,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合格为由主张的不予支持。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不是法定验收程序,被告的主张不予采纳。被告擅自使用工程,应视为工程质量合格。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尾款400万元。

【分析】在发包人擅自使用情况下,发包人只能要求施工人承担地基基础和主体工程的施工质量;发包方的主管部门的批准不是法定的验收程序,不能产生竣工验收的法律效果。即使建设单位由上级主管部门同意使用,但仍然是擅自使用。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未通过,发包人擅自使用的,承包人仍应当按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但发包人擅自使用所造成损坏的除外。 建设工程完工后未经竣工验收,工程已由发包人实际控制的,发包人即不组织竣工验收,又未提出质量问题的,视为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工程完工之日视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工程已施工完毕,承包人以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为由,不协助办理工程竣工验收的,视为工程停工;工程施工完毕且已竣工验收的,发包人拖欠工程款或结算已到期工程尚未交工的,承包人可以行使抗辩权为由不交付建设工程,但不交付的工程价值应与工程欠款基本相当。如果发包人拖欠的工程款与不交付的建设工程价值差距较大或部分不交付影响整个工程使用的,承包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发包人接到承包人竣工报告后,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的,经过一定合理时间(30)天)后应视为工程已竣工验收,发包人以工程未验收或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要求不支付或缓支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

工程质量检测注意事项?  1、聘请懂工程律师;2、查看检测报告结论是否符合规范要求;3、查看报告检测过程中是否有明确的技术支持;4、工程检测资料勘查是否合法5、检测材料是否经过质证;6、检测人员资格; 7、注意追究鉴定人员责任; 8、重新申请鉴定; 9、律师要全程监督工程鉴定、检测; 10、注意鉴定材料是否全面、客观; 11、注意不能以鉴定意见代替法院审判;12、注意一方不能单独给鉴定结构送鉴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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