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建筑工程房地产建设单位的工程质量义务

发布时间:2020-06-20

要严格履行项目用地许可、规划许可、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委托监理、质量安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工程技术档案移交、工程质量保修等法定职责,依法承担工程质量的全面管理责任。建设单位要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设立质量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高度重视项目前期的技术论证,及时提供住宅工程所需的基础资料,统一协调安排住宅工程建设各相关方的工作;要加强对勘察、设计、采购和施工质量的过程控制和验收管理,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得将住宅工程肢解发包,不得违规指定分包单位,不得以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方式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任意更改相关工作的成果及结论;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工程建设,不得以任何名义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或擅自简化建设程序; 要保证合理的工期和造价,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确保工程质量。

《【案例】北京工程律师讲解个人质量责任》原告:李xx,黑龙江省绥化市xx县;被告:内蒙古兴安盟xx公司;委托代理人:曹敏,北京建筑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5801061959;

【案情】2006年5月8日,被告将自己的办公楼工程与原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原告施工,合同价款采用固定总价600万元,大包,垫资,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付清。2006年12月6日工程完工,被告内蒙古兴安盟xx公司组织验收,工程质量评定不合格。被告要求原告李xx马上返修,返修后重新验收又没有通过验收程序,所以被告建设单位内蒙古兴安盟xx公司拒付工程款600万。原告李xx认为工程已经施工完毕就得给钱,甲乙双方争议较大,原告李xx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内蒙古兴安盟xx公司支付工程款600万元。法院审理期间,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对工程进行工程质量的司法鉴定,鉴定意见结果是工程质量不合格。

【审理】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是被告建设单位内蒙古兴安盟xx公司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本案中原告李xx施工的办公楼工程质量不合格,经过返工处理仍然不合格,发包人建设单位内蒙古兴安盟xx公司不能得到一个合格的办公楼工程,失去了订立合同的根本目的,所以有权拒不支付600万工程款。由于原告是没有建筑施工资质的个人(实际施工人),本合同是无效合同。对于本案合同的无效,对涉案工程质量问题,被告也有过错责任。判决如下:一、驳回原告要求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二、由被告按工程款15%承担原告李xx损失90万元。

涉及建设工程质量的问题的原因大致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材料供应单位的原因。如何处理发包人指定分包发生质量问题?一般又发包单位承担,如果施工单位没有疑义或予以接受的,在施工期间又没有履行好总包管理职责的,也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级标准中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均属审查范围。省、自治区、直辖布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的实际,确定具体的审查范围。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审查机构,进行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内容的审查。施工图审查是政府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基本建设必不可少的程序,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施工图审查是指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认定的设计审查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对施工图进行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进行的独立审查。施工图审查的主要内容:(一)建筑物的稳定性、安全性审查,包括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体系是否安全、可靠;(二)是否符合消防、节能、环保、抗震、卫生、人防等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三)施工图是否达到规定的深度要求;(四)是否损害公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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