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意见
答辩人:
被答辩人:
在答辩人与被答辩人【20xx】黑xx(xxxx)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被答辩人是重复起诉, 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
在【20xx】黑xx(xxxx)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调解书中,被答辩人是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进行的调解,对自己的权利义务非常清楚,在没有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项目的情况下,利用非法手段已经多得了很多工程款,其主动申请调解并对调解结果非常满意。已生效并申请执行。
因此,在调解结案后,又提起诉讼,违反《民诉法》及解释是重复起诉,应当驳回诉讼请求。
二、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答辩人没有任何的证据(完成及合格的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所有证据都是虚假、伪造的证据的。
形象进度(质量)公证书已经反映出被答辩人没有完成本诉讼所主张的工程范围。
三、被答辩人构成虚假诉讼
被答辩人利用虚假、伪造的证据重复起诉,扰乱审批秩序,进行虚假诉讼 ,请求贵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综上,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贵院依法驳回。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月日
答辩意见
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大家好:
我受被申请人王xx的委托,北京市博圣律师事务所的指派,
现就xx公司申请追究变更王xx为共同被执行人,提出如下答辩意见,供合议庭合议时参考:
1、申请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是xx一人公司。不能依据一人公司的规定变更追加被申请人为共同被执行人。
2、中国不是判例法国家。《民事诉讼法》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能以其他任何标准进行对案件进行认定。对于国家的统一法律适用。
最高法院只是一级法院,其裁判不是绝对正确的,冤假错案也是屡见不鲜。对最高法院的错误裁判也是需要人大、监察、检察和其他监督的。最高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奚晓明、沈德咏等三人都被判了无期徒刑;原执行局长孟祥被判刑12年;原法官王林清销毁案卷获刑14年等。从以上看出最高法的裁判不是绝对正确的,是不能作为裁判依据的。
何况申请人提交的案例并不是最高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因此就连参考的价值都没有。
3.根据《立法法》第四十八条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公司法》等任何法律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大会常务委员会,其他任何机关包括最高人民法院都无权解释。其解释都是无效解释。
4.本案应当适用《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本案如果适用《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是错误的。
5.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1063条、1065条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既有各自所有、共同共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共有等形式。因此如果推定夫妻之间的财产都是共同财产是错误的。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申请人应当举证证明岳、吴二人出资的财产是共同共有财产。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退一步讲,即使双方是以共同财产出资,也不是法律所禁止的,不能以此将二人公司认定为一人公司(因为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单靠推理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是违背民事诉讼法第七条,以法律为准绳的规定的)。
《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限定当中,没有关于夫妻不能作为不同股东进行出资进行设立,另外五个《公司法的司法解释》也没有说明夫妻作为有限公司的出资人或者股东视为同一人的规定,或者或者将公司夫妻两人公司视为一人公司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追加变更被申请人为共同被执行人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应当依法予以驳回。
此致
xx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