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关于请求承担民事责任的纠纷
第一节 民事责任一般规定
1.请求承担民事责任的请求权基础
2.请求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权基础
3.违约责任的减免情形
4.双方违约及第三人原因所致的违约责任承担
5.不可抗力
6.放弃主张违约责任需明确约定
第二节 关于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
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承担停工窝工损失
1.发包人不履行配合义务的责任
2.发包人原因致工程停建、缓建的责任
3.发包人未对隐蔽工程及时验收的责任
二、承包人请求发包人支付利息和违约金
1.利息的计算标准
2.利息的起算时间
3.承包人请求支付垫资利息
4.承包人同时主张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和利息的情形
三、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质保金
1.建设工程合同中应约定质保金条款
2.返还质保金的期限
第三节 关于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建筑物及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
一、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
1.承包人原因导致质量问题的违约责任
2.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
3.承包人不履行协作义务的违约责任
4.因承包人导致的质量问题损害赔偿责任
5.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
6.施工合同无效,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延期完工损失
7.承包人拒绝交付工程的民事责任
8.挂靠人及被挂靠人的连带赔偿责任
二、发包人请求减少价款
三、发包人请求支付违约金
四、发包人请求承包人履行修复责任或负担修复费用
1.承包人的保修责任
2.请求履行修复义务或承担修复费用
3.合同无效且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负担修复费用
4.承包人的质量保证责任部分免除
第七章关于请求承担民事责任的纠纷
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的主要义务是支付工程价款,承包人的主要义务是按时完成建设工程活动并交付符合合同约定及国家标准的建筑物。但囿于建设工程工期较长,建设工程活动复杂,发包人未按时支付工程款,承包人未按时完工或交付的建筑物存在质量问题等违约情况在建设工程案件中司空见惯。对于发包人违约,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支付相应工程价款并赔偿利息或要求赔偿其他损失;对于承包人违约,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履行修复责任,或要求赔偿其他损失。同时,实际施工人在建设工程中亦可以要求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发包人或承包人亦可以要求实际施工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故在司法实务中,各工程参与方请求相对方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情形较为复杂,要处理好此类纠纷,准确把握法律、司法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对司法实务者是个难题。本章的主要内容即是关于请求承担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的汇总。因本书已在第四章专门就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问题予以阐述,故本章不再涉及,仅就支付工程价款之外的其他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进行阐述。
本章共分为三节:
第一节是关于民事责任的一般规定;
第二节是关于承包人请求发包人承担支付利息、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
第三节是关于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建筑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
第一节 民事责任一般规定
适用指引,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民事责任。因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不完全的,当事人有权请求承担违约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十一种形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需要注意的是,放弃主张违约责任需当事人明确约定。
1.请求承担民事责任的请求权基础
【裁判依据】《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一百七十六条①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七十七条@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八条®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第一百七十九条①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2.请求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权基础
【裁判依据】《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第五百八十二条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七百九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八百零六条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3.违约责任的减免情形
【裁判依据】《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五百八十九条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债务人可以请求债权人赔偿增加的费用。
在债权人受领迟延期间,债务人无须支付利息。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第五百九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插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面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4.双方违约及第三人原因所致的违约责任承担
【裁判依据】《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五百九十二条①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第五百九十三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处理。
5.不可抗力
【裁判依据】《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五百九十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6.放弃主张违约责任需明确约定
【参考依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2年6月26日)31.在承包人延误工期或发包人迟延付款的情况下,双方签订补充协议,承包人重新承诺完工时间或发包人重新承诺付款期限,不能视为守约方对违约方放弃主张违约责任,但补充协议明确约定放弃追究违约责任或当事人明确达成谅解的除外。
第二节 关于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
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承担停工窝工损失
适用指引,在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负有提供材料、进行隐蔽工程的验收等一系列义务,未履行上述义务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赔偿承包人因停工、窝工产生的损失。需要说明的是,结算协议生效后,承包人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延期为由,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的,不予支持,但结算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1.发包人不履行配合义务的责任
【裁判依据】《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七百七十五条①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第八百零三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4月23日)第十四条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参考依据】《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2016年11月21日)32.因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隐蔽工程在隐蔽之前,承包人已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未及时检查等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缓建,发包人应当赔偿因此给承包人造成的停(窝)工损失,包括停(窝)工人员人工费、机械设备窝工费和因窝工造成设备租赁费用等停(窝)工损失。
33.发包人不履行告知变更后的施工方案、施工技术交底、完善施工条件等协作义务,致使承包人停(窝)工,以至难以完成工程项目建设的,承包人催告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发包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视违约情节,可以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裁判顺延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窝)工损失。
2.发包人原因致工程停建、缓建的责任
【裁判依据】《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八百零四条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参考依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20年11月4日)12.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停建、缓建,承包人主张停窝工损失的,如何处理?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停建、缓建,承包人主张停窝工损失的,应当举证证明;对计算停窝工损失的期间,应当综合双方履行情况合理确定。对承包人未采取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扩大部分的损失不予支持。
3.发包人未对隐蔽工程及时验收的责任
【裁判依据】《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七百九十八条"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二、承包人请求发包人支付利息和违约金
适用指引,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工程价款,利息亦属于承包人的损失范围,承包人有权依据《民法其)第五百七十七条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歉并支付相应利息。承包人还可以依据合同约违约金条款要求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标准及给付时间有合同约定约按照合同约定,没有约定的,不计算违约金。需要注意的是,利息属于法定孳息,即使建设工程合同被确认无效,承包人亦可要求参照建设工程合同的约定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并按约定要求支付利息。
1.利息的计算标准
【裁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X 2020年12月29日)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参考依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18年6月26日)11.欠付工程款利息标准如何确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但不得超过年利率24%。没有约定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第4款的规定,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2010年1月31日)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的认定(三)工程款利息,当事人对工程款利息有约定,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
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利息部分也是工程款常见的争议之一。工程建设中,大部分的项目都要求承包人垫付工程款,或者由于发包人的原因,拖欠工程款,给承包人带来资金压力和利息损失。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建设,发包人应当支付工程款,对发包人拖欠的工程款,双方之间有利息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工程款利息作为工程款的法定孳息,应当予以支持,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款利息,明显高于国家法定标准的,应当对该约定标准进行调整,调整的标准应当在国家法定标准的上下线左右。调整因素应当以欠付工程款的数额,占工程总造价的比例,拖欠工程款的时间,利息和本金的比例以及发包人的违约事实等作为依据。
应付工程款的起算时间应当以下列时间为准:一是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之日;工程未交付,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20年11月4日)3.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合同约定以行政审计、财政评审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的,如何处理?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合同约定以行政审计、财政评审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的,按照约定处理;但发包人故意迟延提交审计或妨碍审计条件成就,以及行政审计、财政评审部门明确表示无法进行审计或无正当理由超出合同约定的审计期限三个月,仍未作出审计结论、评审意见的,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应当准许。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5年3月16日)29.欠付工程价款的利息如何确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但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发包人以承包人未开具发票,未移交工程竣工资资料为由拒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利息的起算时间
【裁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0年12月29日)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参考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2年8月6日)35.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结算工程款的,欠付工程款利息的起算点如何确定?发包人在施工合同约定的审核结算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绝结算或放意拖延结算,在审核期限届满后也未支付工程款,承包人要求发包人从合阿约定的审场结算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计算欠付工程款利息的,可予支持,但合同另有约宠约除外。
3.承包人请求支付垫资利息
【裁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0年12月29日)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垫资时的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承包人同时主张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和利息的情形
【参考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2年8月6日)36.承包人同时主张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和利息的,如何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约定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可以同时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和利息的,依照其约定,发包人主张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和利息之和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对承包人的主张,一般不应同时支持,但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或利息单独不足以弥补其实际损失的除外。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二)(2013年12月23日)第十六条当事人同时主张违约金和利息的,可予支持。当事人主张的总额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贷款基础利率
4倍范围内的,应当综合违约行为的情节、程度,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因素进行确定。当事人主张的总额超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贷款基础利率4倍范围的,应当举证证明实际损失的数额,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2年6月26日)30.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同时约定迟延付款的利息和违约金的,可以同时适用,但二者之和不得过分高于迟延付款的损失,过分高于的认定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把握。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20年11月4日)1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同时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和利息的,如何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逾期付款利息,承包人同时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和利息的,应予支持。但发包人主张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和利息之和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确定。
三、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质保金
适用指引,工程质量保证金是建筑行业中建设单位依照约定收取的一种保证金,由建设单位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或工程尾款时按一定比例预留,专门用于保证维修建设工程。《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对质保金各方面内容进一步予以规范。在司法实践中,关于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保证金的返还期限及返还起始时间的计算上,对于返还期限及起始时间有明确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考虑到质保金系在工程保修期为保证工程质量提供的一种金钱担保,工程竣工验收之日即进入工程保修期的期限范围,故从工程竣工之验收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
1.建设工程合同中应约定质保金条款
【参考依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2017年6月20日)第三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七)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2年12月25日)11.5质量保证金,11.5.1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比例从结算款中预留质量保证金。11.5.2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属于自身责任的工程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用于缺陷修复的各项支出。经查验,工程缺陷属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发包人承担查验和缺陷修复的费用。11.5.3在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按照本规范第11.6节的规定,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
2.返还质保金的期限
【裁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0年12月29日)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二)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
之日起满二年。(三)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满二年。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2017年6月20日)第十条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第十一条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参考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2年8月6日)31.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保修期限低于法定低期限的条款是否有效?承包人要求返还质量保修金的,如何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正常使用条件下工程的保修期限低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低期限的,该约定无效。当事人就工程质量保修金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但不影响承包人在保修期限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工程质量保修金返还期限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发包人使用的,承包人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发包人要求参照合同约定扣留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的,应予支持。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2018年6月13日)43.当事人对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有约定的,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适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6〕295号)第二条规定,缺陷责任期最长为2年。发包人应在最长缺陷责任期(2年)期满后将质量保证金返还承包人。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工程因发包人原因未能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起算。发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1年11月30日)三、关于建设工程施合同纠纷案件(七)关于质量保修金返还时间的确定问题,建设工程质量保修金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保修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质量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其主要功能在于担保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问题。与质量保修金相联系的是质量保证金。依据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从上述规定来看,建设工程质量保修金和保证金属于相同性质的费用,功能也是相同的。由于质量保修金对应的是质量保修期,而质量保证金对应的是缺陷责任期,导致司法实务中对于保修金或者保证金的返还时间发生争议。会议认为,质量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质量保修期是指建设工程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法定最低保修期限,在此期限内承包人对建设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负有保修义务。而缺陷责任期是指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期限,最长为2年,缺陷责任期满,发包人应当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因二者期限不同,质量保修期长于缺陷责任期。因此,当事人对质量保修金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缺陷责任期满后,发包人应当将质量保修金返还给承包人,即发包人应当自接受建设工程之日起2年内将质量保修金返还给承包人。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2017年8月1日)9.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期限应如何认定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量保证金是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责任期最长为2年。当事人对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包人应在最长缺陷责任期(2年)期满后28日内将质量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限届满后,承包人仍应在保修期内对工程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节关于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建筑物及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
一、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
适用指引承包人作为建设工程的施工主体,负有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按工期约定完成建设工程的义务。因此,在承包人未能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或延误工期导致工程延期竣工,发包人均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若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且承包人还负有配合工程档案备案、开具发票等协作义务。因工期及工程质量的规范内容较多,本书将在第六章专门收录。
1.承包人原因导致质量问题的违约责任
【裁判依据】《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八百零一条①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参考依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2年6月26日)20.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质量问题的民事责任,应依法承担举证责任。经鉴定,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确实存在地基基础工程或主体结构质量问题的,承包人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存在其他质量问题的,承包人应在保修期限内承担保修责任。
2.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
【参考依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2018年6月13日)48.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承包人由于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等违约行为的,人民法院确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时,应准确理解、把握《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综合考虑承包人过错、履行施工合同预期利益,发包人实际损失等情况,综合确定赔偿数额。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20年11月4日)11.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发包人主张违约责任或赔偿损失的,如何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对应《合同法》第一百八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请求对违约金予以调整的,应根据合同约定,综合考虑承包人的过错,履行合同预期利益、发包人实际损失等,确定违约金的数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发包人主张赔偿损失的,由发包人举证证明因工期延误导致的实际损失。
3.承包人不履行协作义务的违约责任
【参考依据】《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2016年11月21日)34.承包人不履行配合工程档案备案、开具发票等协作义务的,人民法院视违约情节,可以依据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令承包人限期履行、赔偿损失等。
4.因承包人导致的质量问题损害赔偿责任
【裁判依据】《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
第八百零二条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4月23日)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12月29日)第十八条因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保修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修人与建筑物所有人或者发包人对建筑物毁损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6.施工合同无效,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延期完工损失
【参考依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2018年6月13日)1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发包人主张因承包方工期延误应赔偿其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因逾期交房发生的违约损失,承包人对工期延误存在过错,损失已经实际发生,且损失发生与承包人逾期交工行为有因果关系,可以纳入无效合同过错责任赔偿范围。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当前民事审判疑难问题的解答》(2014年4月3日)8.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延期完工损失的,如何处理?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合同中关于工期的约定条款对当事人仍然具有约束力,人民法院可以据此判断工期是否延误。合同中对于工期延误损失有约定的,无论是约定违约金、损失计算方法以及其他约定,因合同被认定无效,故上述约定不能作为认定损失的依据。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工期延误损失应当是因承包人延期完工给发包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可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予以赔偿。对于实际损失的存在及金额,发包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7.承包人拒绝交付工程的民事责任
【参考依据】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2年8月6日)
38.承包人以发包人拖延结算或欠付工程款为由拒绝交付工程的,如何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如何承担?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以发包人拖延结算或欠付工程款为由拒绝交付工程的,一般不予支持,但施工合同另有明确约定的除外。
8.挂靠人及被挂靠人的连带赔偿责任
【裁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0年12月29日)第七条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发包人请求减少价款
适用指引,因建设工程合同实质是一种特殊承揽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一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故在承包人建设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承包人又拒绝承担维修责任的情况下,发包人有权要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对减少工程价款的数额如何确定,在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时,可采用对质量修复费用进行鉴定的方法予以确定。需要注意的是,如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承包人修复的,则不得要求减少工程价款。
【裁判依据】《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七百八十一条①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经(-)(2020年12月29日)第十二条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参考依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2018年6月13日)39.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发包人能够证明已经履行了通知义务,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付工程价款的,可以将发包人因修理、返工或重建而支付的费用在工程款中予以扣减。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5年3月16日)31.如何处理发包人提出的工程质量问题?承包人诉请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主张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国家强制性质量规范标准,要求减少工程价款的,按抗辩主张处理;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赔偿损失的,应以反诉的方式提出或另行起诉。建设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或虽未竣工验收,但发包人已实际使用,如工程质量问题属于承包人施工原因导致的地基基础工程或工程主体结构质量问题,发包人要求拒付或延期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如发包人提出的工程质量问题属于保修范围,发包人要求拒付或减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工程尚未进行竣工验收且未交付使用,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国家强制性质量规范标准为由要求拒付或减付工程款,经查证属实的,应予支持;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或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的,应以反诉的方式提出或另行起诉。
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承担保修责任或者赔偿修复费用等实际损失的,按保修的相关规定处理。承包人拒绝修复、在合理期限内不能修复或者发包人有正当理由拒绝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另行委托他人修复后要求承包人承担合理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或无正当理由拒绝由承包人修复而另请他人修复的,所发生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自行承担。
三、发包人请求支付违约金
适用指引,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条款,在建设工程合同中,较为常见采用"罚款"的名义来约定违约金条款,即在承包人出现违反合同约定或行政管理性规定情形时,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科以一定数额的"罚款",该"罚款"应视为违约金,对"罚款"数额的调整亦应参照违约金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在一审经释明未请求调整违约金标准,二审中又提出调整申请的,不予审查。
【参考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解答(2012年8月6日)37.施工合同约定对承包人违约行为处以"罚款"的条款的性质如何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承包人存在工期迟延、质量缺陷、转包或违法分包等违约行为,发包人可对承包人处以罚款的,该约定可以视为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应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2018年6月13日)4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发包人可因工期、工程质量转包或违法分包等情形对承包人处以"罚款"的,该约定应视为双方对违约责任的约定,罚款具有违约金的性质。经承包人确认的罚款数额,发包人主张从工程款中扣减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要求对罚款的数额进行调整的,人民法院可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2017年8月1日)21.当事人在一审经释明未请求调整违约金标准,二审中又提出调整申请的,是否应予审查当事人一方以对方违约为由主张支付违约金,对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或者不构成违约等为由进行免责抗辩而未主张调整过高的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法院若不支持免责抗辩,当事人是否需要主张调整违约金进行释明。在一审审理中经法院释明,建设工程合同违约方未提出违约金调整请求,但在二审审理中又主张调整违约金的,不予审查,有新证据证明违约金过高的除外。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20年11月4日)1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对承包人的违约行为罚款的,如何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对承包人的违约行为罚款的,应按照具体约定内容,对罚款的性质作出区分:(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承包人存在工期迟延、工程质量缺陷或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转包或违法分包等违约行为,发包人可对承包人罚款的,该约定可以视为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对承包人实施除履行合同义务之外的行为进行罚款的,不予支持。
四、发包人请求承包人履行修复责任或负担修复费用
适用指引,根据《建筑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内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发包人在未对工程进行验收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对擅自使用导致的质量问题应由发包人自行承担,但地基基础与主体结构除外。理由是《建筑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无论建筑工程是否经过验收、发包人是否擅自使用,如果建筑工程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出现问题,承包人仍然要承担责任。
1.承包人的保修责任
【裁判依据】《建筑法》(2019年4月23日)第五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第六十条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十二条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4月23日)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请求履行修复义务或承担修复费用
【参考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2年8月6日)30.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要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如何处理?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拒绝修复、在合理期限内不能修复或者发包人有正当理由拒绝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另行委托他人修复后要求承包人承担合理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或无正当理由拒绝由承包人修复,并另行委托他人修复的,承包人承担的修复费用以由其自行修复所需的合理费用为限。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2018年6月13日)39.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发包人能够证明已经履行了通知义务,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付工程价款的,可以将发包人因修理、返工或重建而支付的费用在工程款中予以扣减。
3.合同无效且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负担修复费用
【裁判依据】《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二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4.承包人的质量保证责任部分免除
【裁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12月29日)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