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提供明确被告信息的救济途径

发布时间:2023-02-22

对当事人提交的被告信息,不能足以与他人相区别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人民法院决定是否立案的期间,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没有补正的,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坚持起诉的,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我们注意到,对于原告提起诉讼来说,传统的民事案件,如婚姻家庭纠纷、相邻权纠纷、医疗事故纠纷、劳动争议纠纷,提供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名称、住所信息,相对比较容易。但是,诸如网络购物纠纷、网络侵权纠纷等,按照日常生活经验和交易习惯,原告难以全面获取、掌握被告的明确信息,存在着提供的困难。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结合实际,采取与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信息联网的方式,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也可以采取准许律师调查令的形式,对被告的名称、住所等身份信息进行调查。需要强调的是,律师调查取得的被告的信息,应当用于起诉记明明确被告的信息。对于借起诉调取信息后侵犯隐私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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