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明确的被告的名称与住所的程序法功用,主要是:一是判断原告是否具备诉的利益,起诉时原告主张的事实理由,提供的用以支持诉请的证据材料,是否在形式上涉及起诉状记明名称的被告;二是用以送达的被告住所地址。
送达不仅是把诉讼文书交给受送达人,使他们了解诉讼文书的内容,以便诉讼顺利进行,更为重要的是,送达将严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影响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8条第1款第(2)项规定:"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