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主体抗辩的审查

发布时间:2023-02-02

【上海--第四部分】被告抗辩的审查:

一、对主体抗辩的审查

二、对诉讼时效抗辩的审查

三、对债务清偿抗辩的审查..

四、对合同履行抗辩的审查...

五、对义务不存在抗辩的审查

六、对解除权不成立抗辩的审查


一、对主体抗辩的审查


【审查要点】

1.审查主体不适格的主要理由。

2.审查法律依据及相应证据材料。


【注意事项】

1.基于原告主体资格的抗辩,主张原告并非合同相对方或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2.基于被告主体资格的抗辩,主张己方并非合同相对方或义务履行主体。

基于诉讼主体资格,自然人当事人不是完全行为能力人的,应知其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自然人当事人死亡的,以其继承人净人继续诉讼。法人未依法清算即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乐、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继续诉讼。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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