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分 原告诉请的审查(三、实际施工人诉请的审查)(三)基于代位权诉请的审查(上海)
(三)基于代位权诉请的审查
【审查要点】
(1)实际施工人对于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2)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息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
(3)实际施工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是否满足以下条件:实际施工人对于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享有合法的债权;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息于向发包人行使其到期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从而影响实际施工人的到期债权实现;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其自身的债权。
【注意事项】
(1)实际施工人无权代位行使优先受偿权。
(2)实际施工人在对发包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中,未将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第三人。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急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四条实际施工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以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息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其到期债权实现,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诉请示例】
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工程款 x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