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第四部分】被告抗辩的审查:
一、对主体抗辩的审查
二、对诉讼时效抗辩的审查
三、对债务清偿抗辩的审查..
四、对合同履行抗辩的审查...
五、对义务不存在抗辩的审查
六、对解除权不成立抗辩的审查,
二、对诉讼时效抗辩的审查
【审查要点】
1.审查请求权获得的时点。
2.审查请求权适用的诉讼时效期限。
3.审查原告的诉请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4.审查是否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等事由。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