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分 原告诉请审查 (二、承包人诉请的审查)(二)基于合同无效诉请的审查;(上海)
3.给付工程折价补偿款诉请的审查
【审查要点】
(1)合同订立的事实。
(2)导致合同无效的事由。
(3)工程竣工验收或实际交付使用的事实。
(4)工程折价补偿款的具体金额。
【注意事项】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其适用的前提应为备案的中标合同合法有效,无效的备案合同并非当然比其他无效合同更优先参照适用。在存在多份施工合同问均无效的情况下,一般应参照符合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在无法确定实际履行的合同时,可以根据两份争议合同之间的差价,结合工程质量、当事人过错、诚信原则等予以合理分配。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百零六条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诉请示列】
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折价补偿款x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