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告是否为优先受偿权行使的必备前提条件?什么类型的工程属于不宜折价、拍卖的范围? 承包人发函主张优先受偿权能否产生法律效力? 裁判规则

发布时间:2023-01-29
实务疑难问题

1.催告是否为优先受偿权行使的必备前提条件?

2.什么类型的工程属于不宜折价、拍卖的范围?

3.承包人发函主张优先受偿权能否产生法律效力?
4.承包人能否通过实现担保物权程序行使优先受偿权?
裁判规则指引
1、立法机关的释义资料中明确,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时,承包人履行催告程序是将工程折价、拍卖的前提条件;司法实践中,建议树立催告方式可以灵活多样的理念,比如承包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是最重要的一种催告方式。
2、不宜折价的工程范围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性质特殊、具有公益用途的工程,如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军事设施、其他公益性建筑等;另一类是违法建筑,该类建筑由于缺乏规划许可手续,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难以完成不动产的权利登记,缺乏市场的流通价值。
3、承包人在法定期限内主张优先受偿权需以诉讼或达成折价协议为限,除此之外,承包人以发函的形式向发包人主张优先受偿权无积极意义,发包人承认优先受偿权的存在,对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也无实际价值。
4、结合《民事诉讼法解释》相关释义资料和权威观点分析,承包人可以参照实现担保物权程序完成工程拍卖,进而实现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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