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法院---裁判规则

发布时间:2023-01-28

实务疑难问题

1.判断施工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时,一般应遵循什么规则?

2.适用专属管辖的施工合同纠纷包括哪些具体案由?

3.发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实际施工人中的任意合同相对方存在仲裁协议时,实际施工人提起的诉讼是否属于法院主管范围?

4.如何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判断诉讼标的额大小进而确定级别管辖?

5.施工合同未履行或工程债权转让引发的纠纷,是否适用专属管辖?

6.当事人就工程价款单独签订结算协议或还款协议后因履行产生纠纷,是否适用专属管辖?

一、关于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判断,一般需要历经四个步骤,第一步,查明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进而确定是否属于法院主管范围;第二步,查明法律关系性质,进而确定是否属于适用专属管辖的广义施工合同纠纷范畴;第三步,查明施工合同是否涉及专门管辖或特别因素,进而确定是否属于军事法院、海事法院或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第四步,查明双方当事人住所地、争议标的额、涉外因素等内容,进而确定应当由属地中级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受理。

二、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包括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三、发包人与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之间的仲裁协议,对于实际施工人的权利行使具有一定影响,但并不妨害实际施工人在程序上同时向发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主张工程款。发包人是否需要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取决于发包人是否欠付工程款:如果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事实并无争议,则不会涉及发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之间的仲裁协议对实际施工人是否产生约束力的问题;如果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事实存在争议,因为发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之间的仲裁协议已经排除了法院对他们之间纠纷的主管,故应当驳回实际施工人对发包人的起诉。

四、施工合同纠纷中,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可能包括合同效力确认、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不同内容的组合,此时应当如何认定诉讼请求的标的额进而确定级别管辖,尚未有统一规定。鉴于该问题更多涉及程序性安排,故可参考地方高院的规范性文件,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合同纠纷级别管辖及案件受理费问题的意见》《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解答)。

五、施工合同纠纷中,时常会因标的物评估、被告提起反诉导致标的额超出一审法院管辖范围。对于前者,因其属于诉讼请求标的额暂未确定,故可待确定后依法移送管辖法院。对于后者,因反诉是以本诉为前提,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进而依据标的额确定管辖法院,如果当事人坚持提起反诉,原则上应当与本诉合并审理。

六、《民事诉讼法解释》在规定施工合同专属管辖时,并未区分履行状态,且即便施工合同未履行,相关争议仍然是围绕施工合同法律关系展开,故施工合同签订后未及履行而发生纠纷的,仍然适用专属管辖。

七、工程款债权转让后,债务人与受让人因债务履行发生纠纷时,鉴于转让的债权源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故该类纠纷一般应适用施工合同纠纷的专属管辖规则。

八、施工合同履行完毕之后,当事人之间就工程价款另行签订结算或还款协议的,因其基础产生于施工合同,且两者具有紧密的延续关系,故承包人依据上述协议起诉要求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应适用施工合同纠纷专属管辖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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