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主要包括---裁判规则指引

发布时间:2023-01-28

实务疑难问题61页

1.施工合同无效的原因包括哪些?

2.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范围签订的施工合同是否一律无效?

3.通谋虚伪是否为认定施工合同无效的典型理由?

4.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判断标准如何确定?

5.司法裁判应当如何理解"低于成本价中标"及其适用条件?

裁判规则指引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主要包括了五个类别、十二种情形。与招投标制度相关的有三种:依法必须招投标而未招投标或中标无效;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而另行签订的合同;低于工程建设成本的工程项目标底订立的合同。与承包人的企业资质相关的有三种:承包人无资质: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签订合同且在建设工程竣工前未取得相应资质等级;没有资质者借用资质。与发包转包分包相关的有三种:发包人肢解发包:承包人转包;承包人违法分包。与行政手续相关的有一种:发包人在纠纷起诉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发包人能办而未办且以此为由主张合同无效者例外。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相关的有两种:任意压缩合理工期;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二、当事人超越资质等级签订的施工合同不宜一概认定无效,若承包工程范围符合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则应认定施工合同有效。

三、通谋虚伪作为导致施工合同无效的一种理由,一般仅可能存在于当事人签订"白合同"之时的"合意"阶段,然在证明程度上存在很大困难且不具有普遍性,故通谋虚伪并非认定施工合同无效的典型理由。

四、当事人约定的工期是否属于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可参考《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结合当地行政监管部门的意见综合判断,一般而言,压缩的工期天数超过定额工期的30%可视为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五、低于成本价中标的判断具有一定专业性、复杂性,在行政监管部门、评标部门未以"低于成本价"为由否定中标效力之时,司法裁判应持谨慎态度,不宜轻易以此为由否定施工合同的效力,除非有充分、明显的证据对此进行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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